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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自家车投了保险,开车不小心撞了别人能得到理赔,撞了自家人反而得不到理赔,因为目前绝大部分保险企业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都
给自家车投了保险,开车不小心撞了别人能得到理赔,撞了自家人反而得不到理赔,因为目前绝大部分保险企业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都将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列入免责条款拒绝理赔。今年4月以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接连审理了两起撞死(伤)家人的案件,其判决结果打破了这个行规。法院认为,事发时只要家属身处车外,其身份就自动转变成了保险意义上的第三者,保险企业必需履行理赔义务。
件事故均否认“三方危险”
年11月27日上午8时许,江西省新建县象山镇迎宾大道上演了一幕惨剧。47岁的胡某在家门口发动自家的轻型自卸货车时,看到其妻聂某带着小孙子在车后。谁知胡某刚刚开车起步,不知何时小孙子竟独自跑到了车前,货车右前轮从孩子头部碾过,孩子当场死亡。后经新建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胡某、聂某负该事故的同等责任。
考虑到自己的卡车在保险企业投保,以及投保2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胡先生匆忙向保险企业提出了索赔。 没想到保险公司会拒绝,理由是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有免责条款,保险人对保险汽车驾驶人及其家属的人身事故不承担责任。
无独具偶,年8月1日8时30分,南昌市的卢某在该市建设西路家电市场门口倒车,卢妻陈某在车后指挥。谁知驾驶技术不佳的卢某不慎将妻子撞伤,致使陈某住院治疗17天,伤残等级达到九级。后经南昌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直属二大队认定,卢某对事故负全责。当卢某要求保险企业在交强险及1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理赔时,同样被保险企业拒绝,理由也是保险企业不负责赔偿被保险机动车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
上述两起交通事故发生后,两家保险企业对在保险范围内理赔没有异议,但一旦涉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理赔,两家保险企业的员工一致拒绝,且理由相同。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年12月,陈某将丈夫卢某及保险企业告上了法庭。胡某的儿子、儿媳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也将父亲胡某、母亲聂某以及保险企业告上了法庭。
免责是“防止道德风险”
4月16日下午,记者电话咨询了人保、平安等5家保险企业。这5家保险企业的从业人员均告诉记者,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有免责条款,即“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全部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保险每个人平均不负责赔偿”。“家庭成员伤亡免责,在保险免责条款里是有确定规定的,各个保险企业都有这样的规定。”人保财险的从业人员在接受记者电话咨询时强调,“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无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项下均不负责赔偿:一是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全部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二是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全部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三是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一位业内人士向记者解释说,保险企业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规定家属伤亡为免除责任,是为了防范道德风险。 “故意发生保险事故进行赔偿,或者一方恶意发生保险事故进行赔偿,这是以前保险的例子。”
平安保险的从业人员也提出“如果把这一免责条款去掉,第三者责任险中家庭成员也赔的话,那会产生多少道德风险”的观点。该从业人员指出,免责条款的设计,就是为了规避人为的合谋作假。保险企业不是侦查机关,无法调查每一起案件的性质,只能通过免除责任来规避风险。
在车外就是“第三者”
年4月15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对陈某诉丈夫卢某及保险企业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根据 法院的审理,被告卢在倒车时没有认真注意路面的移动,因此认为确保安全是造成代价高昂的事故的根本原因。 事故车辆在被告保险企业参加了保险费支付和无倍率商业保险,被告保险企业应当在合同规定的限度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对比保险企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中约定的“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全部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保险每个人平均不负责赔偿”,法院认为,该条款是免责条款,被告保险企业在订立保险合并且应当向保险人确定证明,未确定证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被告保险企业无证据说明其已履行了该证明义务,上述免责条款应属无效。
法院还认为,原告受伤客观存在,保险企业也无法证实此次交通事故是欺诈行为。 特别是本案原被告为夫妻关系,但被保险人、列车员和第三者的身份不一定。 被告倒车时,原告在车外,对于车辆,原告此时是第三者,应该接受保险企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 据此,法院在一审中判决被告保险企业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7万余元。
西湖区法院也对胡某一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定,死者虽是胡某的孙子,但在该事故中属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而非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驾驶人的家庭成员。被告保险企业辩称在商业险范围内不予理赔的说法,法院不予采信。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保险企业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7万余元。
有罪推定将推卸责任
西湖区法院研究室法官张世民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保险企业防范道德风险无可厚非,但不能为了防范道德风险就对客户进行有罪推定。绝大多数交通肇事行为都是一种过失行为,保险企业所说面临道德风险之类的理由,显然是对客户进行了有罪推定,把顾客当做潜在的犯罪分子,其真实目的是为了排除自己的责任。
“保险公司对保险法第三方进行了人为限制解释,排除了被保险人的家属。 该法不仅不符合保险法的立法本义,而且侵犯了被保险人家属的合法权益。 ’江西明实律师事务所的张海水律师对记者说。
张海水指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属于《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责任保险,它的本义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这里所说的第三者是除了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双方之外的、因发生交通事故而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全部受害人,他们既包括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也包括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因为此,第三者责任险不为亲属买单这一说法,看似有理,其实是站不住脚的。
标题:““三者险”沾亲不赔站不住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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