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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网友股金潮向红网提供了其在年10月11日生效的生命人寿保险单购买一份保险,拥有一份保障,这本来是一件好事。可
湘潭网民股金潮向红网提供了去年10月11日生效的寿险保单
购买一份保险,拥有一份保障,这本来是一件好事。可是,近日,湘潭网友“股金潮”却因为买了一份“糊里糊涂”的保险而懊恼不已。他在红网金融维权(zt.rednet/29675/)发新闻投诉称,湘潭生命人寿的保险业务员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夸大产品收益、隐瞒部分保险条款,诱导他购买了一份保险。对此,生命人寿湖南分企业回应,经调查核实,业务不存在任何瑕疵,对投保人提出的全额退保的需求不予支持。
红网联动律师、湖南环海律师事务所的颜忠军律师指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迫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愿订立合同的,受损害一方有权要求撤销。 根据中国保监会公布的《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新闻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保险公司对万能投保人的答谢访问应当包括6个复印件。 因此,投保人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播放当初电话访问的录音。 答复访问不符合《办法》要求的,投保人可以向保监会投诉,要求调查。
网友投诉生命人寿欺骗投保人
“当初保险业务员说产品销售时利息比银行高,年利率5.2%,还有一个保险保障。 每年支付6000元,支付3年以上就可以取出本带的利息。 现在我知道了。 不是那样的! ”面对记者的采访,湘潭的网民“股金潮”愤慨地说。
“我实在是太相信他了,以至于交钱后,连合同都没仔细看。”“股金潮”称,因为,自己和保险业务员是经常见面的老熟人。所以,对于该业务员的的推荐和承诺,他深信不已。
“当时,我看到保险合同上明确写着‘支付期10年’,就问业务员发生了什么。 业务员表示,有办法将保险合同改为三年。 ”“股金潮”是在业务员“信誓旦”的约定下,他于年10月10日支付6000元,然后在业务员的指导下追加支付6000元,共计支付12000元,分别为“生命大胜年金保险(万能型)”和“生命附加重大疾病保险”
“今年4月,保险业务员又通知我交保费,我就觉得不对了。在仔细看合同、打电话到企业资询后,才知道这份保险根本不是三年可以所有取出,而且,有个附加重大疾病险根本就不能取的。现在才知道受骗了!如何当初业务员就不肯证明白?这不是明摆着骗人吗?”“股金潮”认为,湘潭生命人寿的保险业务员在进行销售产品过程中,夸大产品收益、恶意隐瞒部分保险条款,诱导客户购买保险,这是一种欺骗行为。对此,他要求湘潭生命人寿给予“全额退保”。
生命体湖南分企业:业务无缺陷,拒绝“全额退款”
对比网友“股金潮”的投诉,生命人寿湖南分企业回应称:经调查核实,此保单由投保人亲办投保手续,投保单由本人亲笔签名及抄录,且回访电话成功,业务不存在任何瑕疵。根据调查结果,对顾客提出的全额退保的需求给予了不予支持的答复。
并指出,该企业向顾客表明,如果企业代理人有损害顾客利益、损害企业形象的销售错误行为,企业将严格按照销售错误的责任追究方法追究其责任,维护顾客权益。 但是,在企业目前调查结果的情况下,如果投保人不能继续销售举证代理,在网上持续发表否定言论,损害了该企业的信用和形象,该企业也会为自己维护权利。
红网联动律师:投保人“可调回访录音举证”
此外,红网联动律师、湖南环海律师事务所的颜忠军律师指出,投保人中途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具有法定情况,《合同法》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迫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愿订立合同的,由受损害一方撤销 投保人与寿险企业签订的保险合同投保人是否有权要求撤销,投保人应当提供保险代理人有欺诈行为的证据。 如果投保人不能提供比较有效的证据,则不支持取消保险合同的请求。 因此,从这个角度去维权,投保人不容易拿出证据。
根据中国保监会颁布的《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新闻披露管理办法》规定,万能型年金保险属于新型产品范畴。《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新闻披露管理办法》规定:万能保险投保人的回访应当包括以下文案:
(一)确认投保人是否购买了该保险产品,投保人是否在保险单上亲笔签名;
(二)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犹豫期的起算时间、天数以及犹豫期享有的权利;
(三)确认投保人是否知道保险责任和免除责任;
(四)提示投保人超过最低保证利率的收益是不明确的,取决于企业实际经营情况;
(五)确认投保人是否知道费用扣除项目及扣除的比例或金额;
(六)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退保可能产生的损失。
另外,《办法》规定保险公司保管访问录音必须在5年以上。 因此,投保人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播放当初电话访问的录音。 回调的录音是否包括上述所有六个副本? 如果回访不符合上述《办法》的要求,投保人可以向保监会投诉,要求调查。
并且,颜忠军提醒:为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客户必需一再先看合同再交保险费的大体上,绝不能轻意相信保险代理人的口头承诺与推广。客户看保险合同必需着重搞清楚保险费的支付条款、保险待遇条款、免责条款、违约责任条款等。并且,要完全利用好法律法规赋予投保人的10天“犹豫期”,如果投保人自身对合同条款含义不理解也可咨询法律专业的人士,若发现合同条款文案与保险代理人口头承诺与推广的不一致,应果断的在“犹豫期”内解除保险合同,不使不必要的损失与纠纷。
另外,湖南省保险业社会监督人员、湖南融邦律师事务所的宁洁律师指出,对业务员的承诺,一定要留下电话录音、书面承诺书等证据,有证据表明业务员有欺诈和误解行为的,可以向保险业监督管理机构投诉。
《保险法》:保险企业欺骗投保人,情节严重将被吊销业务许可证
记者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保险企业及其职工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十三种行为。 其中包括: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相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真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真实告知义务。
保险企业出现《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标题:“生命人寿被曝欺骗投保人 律师:可调回访录音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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