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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内地养老金字塔体系中的中层,公司年金顾客长时间局限于国有的大中型公司中,与塔身的作用极不相称;随着两个文件的推出,原本
作为内地养老金字塔体系中的中层,公司年金顾客长时间局限于国有的大中型公司中,与塔身的作用极不相称;随着两个文件的推出,原本只敞开一道门缝儿的公司年金投资之门有望彻底打开。
在“双轨制”体系下,公司养老一直备受诟病。 如何完善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处理基本养老基金不足问题,是我国养老改革中的关键,大力快速发展养老保险补充无疑是最佳切入点。
专业化管理推动公司年金
23号文、24号文的推出意味着公司养老金市场化投资将进入“深水区”。 23号文扩大公司年金现有投资范围,24号文允许公司年金管理者发行股票型、混合型、固定收益型、货币型等年金产品,将“一对一”改为“一对多”,降低价值成本,提高投资效率。
目前,国内公司年金无论是参加公司数量还是管理效率都存在问题,海富通基金总经理助理何树方指出,大多数公司不适宜对公司年金基金进行直接投资运作。
参照国际惯例,公司年金必须走专业化经营管理之路。 取得相应资格的公司年金理事会、年金管理机构、专业投资机构、代管银行、中介机构等参与公司年金的管理运营,完全充分利用专业理财机构在财产管理和投资运营方面的专业特长,发挥专家理财的特点,获得理想的收益分散风险。
截至年年底,公募基金管理的公司年金规模达1862.92亿元,占国内公司年金规模的37%。何树方认为未来公司年金的规模可能还会继续增长。“对于机构投资者来讲,公司年金将会是一块大蛋糕。对于公司来讲,由专业机构来管理公司年金会带来更好收益。”
目前,公司年金的政策框架基本形成。 大企业可以制定单一的计划,中小企业可以制定集合计划。 截至年底,建立公司年金的公司达到5.47万家,参与人数1847万人,公积金接近5000亿元,公司年金平均投资收益率为5.7%。
税收左右公司年金未来方向
从国际上看,美国养老金的设置为税收制作了充分的复印件。
以美国最常见的dc计划(缴费明确型养老金计划)为例,雇员最基本的税收优惠就是延迟纳税(tax deferred)。在dc 模式下,雇主和雇员向个体账户注入的资金在注入当期免征个体所得税,个体账户的投资收益(包括投资分红、利息等)在取得当期免征个体所得税,直到雇员最终领取养老金再征收个体所得税。
延迟纳税的意义在于将个人账户增值的好处大部分转让给了个人。 dc模式每年规定员工和雇主缴费的最高税收优惠额,但这些限额并不固定,将根据工资、物价指数等的变动进行调整。 对雇主来说,最基本的税收优惠是可以从当期收入中扣除当期缴费。 在dc模式下,雇主当期缴费可以从当期收入中扣除,但有总量限制。
对于国内的公司年金来说,税收的优惠同样将起到决策作用。从公司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出台至今,税收优惠一直成为国内公司年金制度快速发展的一个敏感话题。
目前,国内详细确定了公司养老金税收优惠政策,尚未统一。 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大致通过了《公司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草案)》,对公司养老金税前扣除予以证明。 这是我国首次通过税收法律鼓励和支持补充养老保险。
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6月发布了《关于补充保险有关公司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公司年金公司缴费部分可按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的标准在公司所得税前扣除,并可追溯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关联规定允许在国务院财政和税收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范围内,公司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准予扣除。
其次,公司养老金税收优惠限额低,难以发挥激励作用。 5%的税收优惠比原来提高了1%,但对于公司养老金成熟的工业化国家,限额明显偏低。 目前,许多省市出台了本地区公司养老金税收优惠政策,5%的限额低于部分省市现行标准,难以真正起到激励作用。
此外,公司年金税收优惠涉及环节较单一,仅限于公司缴费环节,在筹资缴费环节、投资积累环节、领取给付环节的支持力度尚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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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明确型(defined contribution pension plan,简称dc 模式) 的基本方法是为在职的雇员树立个体账户,按期进行资金注入并进行积累、投资;雇员退休后,账户中的本金及投资收益归雇员全部,用于养老。在dc 模式中,对个体账户的缴费大都是由雇主和雇员共同缴纳,然而由于dc计划属于非强制性计划,所以不同雇员所得到的雇主对个体账户注入资金的多少,一般取决于雇主与雇员的谈判。
标题:“公司年金养老:小众品种欲华丽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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