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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例客户主张保险知情权案败诉凸显法律缺陷5年前购买了一份保险,5年后不但没有带来期待中的收益,自己的保险账户还亏了
我国首例客户主张保险知情权案败诉凸显法律缺陷
5年前买了保险,5年后不仅没有得到预期的利益,而且自己的保险账户亏了4万多元。 顾客以保险费的去向和结算利率的计算根据不明确为理由,将保险企业告上法庭,要求公布相关情况,一审时败诉法院。 相关法律人士表示,我国第一批客户主张资产管理保险知情权诉讼败诉,现行法律制度难以保护金融客户的知情权,制度困境亟待立法、修改法处理。
保值不成反亏本
方翼(当事人化名)表示,他主张自己拥有5年前购买的投资理财功能的保险,非但没有使他的金钱实现保值增值的目的,反而使他蒙受了巨大的损失。
2007年5月,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企业北京分企业 (以下简称光大永明北京分企业)的保险营销员向方翼推销了“丰盛无忧退休保障计划”,包括主险“光大永明丰盛两全保险(万能型,a款)”,以及附加险“光大永明附加丰盛投资连结保险(a款)”、“光大永明附加丰盛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光大永明附加丰盛豁免保险费定期重大疾病保险(b)”。
投保后,方翼按照合同约定,每月按时缴纳保险费。 截止到去年10月,方翼在查询账户时发现,自己账户已经支付了13.2万元,却只剩下9.1万多元。 这吓了方翼一跳。 这个保险不仅没有带来他所期望的利益,而且在五年多的时间里损失了四万多元。 这个时候,方翼意识到在投保的5年里,自己对这个保险的结算利率的计算依据、保险费的去向等几乎一无所知。
为讨要说法,方翼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光大永明北京分企业提供前3个保险年度的保险年度报告;公布2007年10月至年10月期间原告个体账户年化结算利率的计算依据;公布自2007年10月至年10月期间每周原告投资账户单位价钱的一些变化情况和该期间每半年原告投资连结账户投资转化率及计算依据;公布自2007年10月28日起至年10月27日止,原告个体投资连结账户资金的投资收益情况,包括:投资方法、投资对象、操作人资质、操作记录、盈亏状况等;按照保监会的关联规定向原告履行其他相关情况的披露义务。
未约定披露义务
方翼认为,在自己投保期间,光大永明北京分企业对他的独立账户资金进行暗箱操作,既不提供结算利率计算依据,又不告知资金投向和运营状况,严重损害了他的合法权益,直接侵害了他对自己账户资金状况的知情权。
光永明北京分公司认为,方翼的要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超出了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企业应尽的义务范围。 而方翼要求披露的新闻是保险企业的商业秘密。 因此,光永明北京分企业只同意提供前三个保险年度的保险年度报告。
北京东城区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合同中并没有约定被告有公布结算利率计算依据的义务,保险条款也没有约定被告有公布每周原告保险单中个体投资账户单位价钱的一些变化情况、每半年原告投资连结账户的投资转化率及计算公式、投资连结账户资金的投资收益情况及其他新闻的义务,法律也没有规定被告负有上述义务。据此,法院认定方翼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观点
买保险即买服务
-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静涛
上述案件中,原、被告之间既是《保险法》意义上的投保人与保险人关系,又是《合同法》意义上的委托人与受托人关系,还是《客户权益保护法》意义上的客户与经营者关系。
原告购买的保险是投资合并保险,是投资型保险产品,超越了保险提供保障的本质属性,具有投资理财的属性。 方翼作为客户和委托人,有权了解投资链接账户资金的投资运营情况。 但实际上我不知道4万多元的资金在哪里,顾客不知道个人投资链接账户的资金是如何运营的,损失是如何形成的,被告显然侵犯了顾客的知情权。
原告的需求核心是客户是否了解所购买服务的真实情况,涉及到经营者是否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披露服务的真实情况,并由此涉及到客户决策是否继续购买被告的产品及服务。这些需求一些事项与客户的好处息息关联,属于客户有权知悉的范畴,保险企业应当向客户公布及证明。
法律保护有缺陷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副教授陈飞
关于此案,由于现行法律没有金融客户知情权的规定,在金融保险产品的实际销售中,引起了客户与保险企业之间的冲突和矛盾。 由于现行的《消法》公布时间早,金融费用不包括在其中。 《消法》中关于知情权的规定,在扩大解释或修订《消法》时可以适用于金融保险类产品。
但是,即使颁布《金融客户权益保护法》或者撰改《保险法》,对知情权保护的规定仍然可能会比较抽象,这是由领域基本法的地位决策的。具体到知情权的文案,则可能要由司法解释予以细化明确。金融客户的知情权,首要还是集中在个体财产新闻知悉、投资风险新闻知悉以及重大事情新闻知悉等方面。
公开强调能动性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顾肖荣
和普通客户一样,金融客户也有知情权、隐私权、受教育权、求偿权等权利,但金融客户的这些权利范围和程度更全面,政府和金融机构的主动性日益凸显。
金融客户的知情权进一步强调禁止不良劝诱、确定风险提示,对客户作进一步的保护。在方法上,金融客户的知情权则要求金融机构主动向金融客户进行全面(全程披露和各个方面披露)、准确(禁止欺诈、诱骗和误导)、及时和透明(能够使金融客户理解的方法)的新闻披露,并在金融产品有可能造成金融客户本金亏损时向金融客户作出风险揭示,证明亏损原因。
标题:“男子光大永明保险账户缩水4万 理财保险不保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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