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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改进公司债券发行从业的通知》,决策将目前由国家发改委进行的公司债预审从业,委托省级发改部门
国家发改委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改进公司债券发行从业的通知》,决策将目前由国家发改委进行的公司债预审从业,委托省级发改部门负责,国家发改委今后将做好政策指导、业务培训和资格管理从业。并且,通知对进一步规范公司债发行行为及贯彻廉政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业内人士拆析,上述举措在提高公司债发行效率的并且,进一步防范了市场风险,有助于公司债发行从业的健康开展。
通知进一步确定了公司债务审查的程序流程。 其中,地方发债公司按程序将发债申请材料报送省级发行改革部门后,省级发行改革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审工作。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预审材料,对符合《加快和简化考核类》有关规定的发债申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将进一步提高考核效率。 对于“适当控制规模和节奏类”、“严格审查类”的债务发行申请,国家发改委可以根据国家宏观经济金融形势和宏观调控的要求,动态调整受理门槛,合理控制债券规模。
根据以往的公司债发行流程,省级发改部门只负责公司债申请材料的转报,对发债材料全面审核的预审从业,则由国家发改委完成。由于预审从业从业量大,因为此将预审权下放至省级发改部门,有利于发挥省级发改部门的力量,进一步提高公司债审批速度。
为防范风险,通知省级发改委部门负责预审工作后,建立公司债务综合信用承诺制度,签署公司债务业务信用承诺书,经其预审提交的债务申请材料严格符合各项政策要求,文件资料准确完整,预审工作中违约信用丧失问题, 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定期核查各省区市的预审工作质量,对预审质量不高的地方加强指导,必要时恢复其预审资格。
此外,发改委要求进一步规范公司债发行行为,贯彻廉政建设各项要求。对比各级发改部门,通知要求不得为发债公司指定承销商等中介机构或划定范围,不得干预发债公司选聘中介机构。不得自行设定业务门槛,限制中介机构在本区域内开展业务。债券发行关联人员不得私下接触公司债发行人和证券企业有关人员,确有必要信息表达的,应保证在从业场所公开接待,不得干预公司债的正常发售行为,不得帮助他人购买债券。
根据通知要求,公司债券发行人选择主承兑人录用时,应当采用投标方法,不得接受中介机构各种名义的回购、手续费或者宴请,不得有偿聘任中介类企业或者个人为债券发行的顾问或者咨询人,应当作为主承兑人
通知要求,中介机构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进行市场竞争,公司债应以规范的簿记建档等公开竞价方法发行,主承销商不得随意配售债券。信用评级企业不得以高评级招揽顾客或“以价定级”。对于违法违规中介机构,将依法通过诫勉谈话、警告、通报、公开谴责等措施进行解决,情节严重的将终止其债券业务关联资格。
标题:“国家发改委:公司债预审将下放至省级发改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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