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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发〔〕62号各人身保险企业、各保监局:为树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保险费率形成机制,推动保险企业经营管理

保监发〔〕62号

各人身保险企业、各保监局:

为树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保险费率形成机制,推动保险企业经营管理和保险监管的革新,切实保护保险客户合法权益,促进人身保险业持续稳定健康快速发展,我会决策实施普通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现将有关一些事项通知如下:

“保监会启动寿险费率改革 告别2.5%上限时代”

一、人身保险费率政策调整

(一)普通型人身保险,是指保单签发时保险费和保单好处明确的人身保险。

(二)一般型人身保险的预定利率,由保险企业慎重大致自行决定。

分红型人身保险的预定利率、万能型人身保险的最低保证利率不得高于2.5%。

(三)保险企业定价人身保险产品,应当符合有关精算规定。

(四)保险企业使用的法定责任准备金判断利率不得高于保单预定利率和中国保监会公布的法定判断利率的小者。

二、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的配套措施

(一)普通型人身保险保单的法定判断利率。

1.年8月5日以前发行的一般型人身保险单的法定判断利率继续执行原规定。

2.年8月5日及以后签发的普通型人身保险保单法定判断利率为3.5%。

3.中国保监会支持保险企业参与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建设,并对国家政策鼓励快速发展的养老保险业务实施差别化准备金判断利率。 年8月5日以后发行的一般养老金或保险期在10年以上的其他一般养老金保险单认为,保险公司使用的法定责任准备金以法定判断利率的1.15倍和预定利率小的一方为上限,利率可以适当上浮。

“保监会启动寿险费率改革 告别2.5%上限时代”

(二)分红型人身保险保单法定判断利率为2.5%。

(三)中国保监会鼓励保险企业快速发展风险保障工作,发挥经济补偿功能,服务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 在计算长时间人身保险业务的最低资本时,与风险保额相关的最低资本等于风险保额与对应的计算因子的乘积。 各保险责任计算因子如下

“保监会启动寿险费率改革 告别2.5%上限时代”

责任类别

计算因子

健康保险责任0.24%

死亡保险责任0.15%

意外伤害保险责任0.06%

(/h/) )四)保险企业根据代理协议向代理销售保险的个人支付佣金时,佣金在年保险费中所占的比例以销售产品定价时的附加费用率为上限。

(五)前述配套措施第(三)款、第(四)款适用于全部长时间人身保险业务。

三、人身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批准和备案

(一)保险企业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或者备案的人身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由董事长或总经理签发。

)二)保险企业开发一般型人身保险,预定利率不超过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判断利率上限的,应当按照《人身保险企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中国保监会备案。

(三)保险企业开发普通型人身保险,预定利率高于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判断利率上限的,应按照一事一报的大体上在采用前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在中国保监会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策之前,保险企业不得再次报送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

“保监会启动寿险费率改革 告别2.5%上限时代”

(四)保险公司报送一般长时间人身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审批或备案时,除按照《人身保险企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报送有关资料外,还需查阅《费率改革产品新闻表》(见附件)。

(五)保险企业报送人身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的,最近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得低于150%;保险企业报送人身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备案的,最近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得低于100%。

(六)保险企业申请的人身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违反法律法规的,自中国保监会认定之日起一年内,该保险企业不得批准或者备案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四、其它

(一)本通知中的“2.5%”、“3.5%”等利率是指年化复利。

(二)本通知自年8月5日起施行。

(三)中国保监会1999年6月10日发布的《关于调整寿险保单预定利率的紧急通知》(保监发( 1999 ) 93号),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废止。

(四)中国保监会此前下发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文案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标题:“保监会启动寿险费率改革 告别2.5%上限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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