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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万亏成6万多元?!储户李先生在民生银行的“理财”遭遇不仅未能实现“保值增值”,反而亏得几乎血本无归。近日,李先生因
100万亏成6万多元?!储户李先生在民生银行的“理财”遭遇不仅未能实现“保值增值”,反而亏得几乎血本无归。近日,李先生因“理财产品巨亏”将民生银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赔偿李先生人民币100万元及相对应的利息,案件的所有诉讼费用由银行方面承担。
但是,另一方面,银行否认为李先生办理了这项业务,提供的银行存款、理财情况说明资料都不是民生银行的真实版本资料,而是被伪造和鉴定的。
双方各执一词,纷争的关键人物郑某却被告知已死亡,案件进入一个更加多而杂的局面之中。
储户说理财大亏钱在项目负责人的个人账户里
原告韩国籍的李先生起诉称,2009年12月9日,李先生前往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企业北京望京支行办理取款业务。因语言障碍,李先生经民生银行大堂从业人员引领和介绍,在韩国籍项目主管郑某协助下办理了业务。
年6月22日,李先生再次到民生银行办理贵宾卡业务,仍受到郑先生的接待。 在这间贵宾室,李先生结束业务后,郑先生向李先生表明自己是民生银行理财业务项目的负责人,并向李先生出示了就业证和名片。 在得到李先生的信任后,郑先生向李先生介绍了理财产品。 根据郑氏的证明,该财富科技商品期为6个月,预期最高收益率为12.3%,最低购买额为100万元。 李先生表示愿意购买后,郑先生协助办理了相关手续。
在办理手续过程中,李先生发现其购买“理财产品”的款项将进入郑某在民生银行开具的账户时,便向郑某询问缘由。郑某当时给出的解释是,银行的账户对于高收益的项目操作不灵活,款项进入项目主管的账户更容易操作,而且项目主管开具的账户都由银行严格控制,项目主管的账户只能进行预批准的投资和向顾客的原始账户进行汇款。李先生听信了郑某的话。郑某也向李先生提供了100万元存款单据。“理财产品”购买后,郑某分别于年7月7日、年12月25日和年12月31日向李先生发出三封邮件,证明“理财产品”的进展,根据邮件文案显示,郑某于年12月25日向李先生账户支付人民币112.3万元的理财回款,李先生账户余额为118.3万元人民币。
年9月30日,李先生再次到民生银行办理取款业务,其账户余额仅为6万元,郑先生通过3封邮件发给李先生的账户新闻全部是伪造的。 也就是说,在李先生为购买理财商品而将100万元汇至郑先生在民生银行发行的账户后,郑先生没有向李先生支付任何理财回报。
银行否认双方有业务往来说明材料鉴定为伪造
之后,李先生多次到营业所与郑先生协商,分别于去年3月1日和年7月2日向民生银行发出律师函,但没有结果。 然后今年8月向法院起诉。
昨日,民生银行北京分行信息负责人就此事回应本财经,称李先生并未和银行发生业务往来,因为此,该事情并不属于理财亏损范例。
据上述信息负责人介绍,该事件报道后,民生银行向媒体公开进行证明,确认原告的陈述与事实有很大差异。 另外,原告向银行投诉或向法院投诉提供的银行存款、理财情况说明资料不是民生银行的真实版本资料,而是被伪造和鉴定的。
民生银行指出,李先生出具的对账单显示的年12月25日流水号为014400250032的业务不存在,且01440025号柜员为对公顾客助理,不可能办理零售业务。
上述负责人还表示,此前媒体报道此事时,未就具体情况与民生银行核实,报道属实。
李先生则对媒体表示,他和银行之间已成立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被告作为储蓄机构,具有保障保护存款安全的义务。
顾客经理的可疑死亡赔偿责任应由谁来承担?
据媒体报道,李先生在多次前往营业厅与支行协商时,曾被告知郑某已死亡,上述购买理财产品的欺诈行为系郑某的个体行为,银行对李先生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民生银行表示,郑某已于年2月与银行解除劳动合同。
李先生的代理律师在以前与媒体的采访中表示,郑先生的行为代表职务行为,因此其行为的责任应由银行承担,郑先生的行为被视为银行未能履行保障李先生存款安全的义务,银行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另外,民生银行作为郑氏的用人单位,对员工在营业时间内利用营业场所进行的诈骗行为,严重疏于管理,制度也有严重漏洞,因此银行对李氏的损失有着明显的过失和不可推卸的责任。 因此,李先生要求银行赔偿人民币100万元及其相应的利息,案件的所有诉讼费用由银行方面承担。
前述民生银行北京分行信息负责人称,该案已进入庭审阶段,判决结果将于近期公布。本网将进一步关注此事的最新进展情况。
标题:“储户百万理财被骗起诉索赔 民生银行称说明材料系伪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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