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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保险企业出具的《理赔决策通知书》却作出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决策。保险企业将王先生妻子2年多来所交的
太平洋保险企业出具的《理赔决策通知书》却作出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决策。
保险公司悄悄把王先生妻子两年多交的1万多保险费还给了王先生妻子的银行卡。 图为银行账单的证明
太平洋人寿保险支企业总经理方山铭拿出一张名片,称自己认知名片上的领导
最近,保险领域再次发生纠纷。 来自琼海的王先生向南海网揭露,他的妻子买了两年多的太平洋人寿保险重疾险,但未能保障在他家。 太平洋保险公司不仅予以否认,更令人奇怪的是,小王妻子两年多来缴纳的一万多保险费悄悄地退还给了小王妻子的银行卡。 目前,王先生正在向法庭起诉这家保险企业。
妻子患病申请保险理赔曲折多遭保险企业拒赔
王先生告诉记者,年11月8日,据朋友介绍,妻子与太平洋保险企业签订了保额10万的“个人人身保险保单”,其中附有金瑞人生重大疾病,其保单于年11月10日生效。 但是,发生了意想不到的事情,同年11月15日,王先生的妻子碰巧感到身体不适,在医院进行了检查,被诊断为非霍奇金淋巴瘤。 今年3月,王先生向保险公司正式申请了理赔。 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在了解详细情况后做出了拒绝理赔的决定。 他没能理解这个。
按照王先生的说法,他的妻子是在年11月中旬正式被确诊为非霍奇金淋巴瘤,那为什么是在年3月初、时隔两年多后才提出重疾理赔申请呢?
“当时我问了他们的营业员,他们解释说必须找到合同对应的名词才能理赔,但我们一直没找到,所以只好放弃。 ’王先生说。 保险种类繁多,保险合同条文繁多,难以理解。 老王说自己根本不擅长,上面也找不到适合妻子病情的条款。
记者在王先生与太平洋人寿保险企业签署的合同上看到,合同在对重大疾病的定义中,确实包含了恶性肿瘤一项,却只是一个笼统的概念,怪不得王先生根本就找不到与医院确诊重疾名称相对应的疾病了。更离奇的是,连保险企业的业务员也是一脸茫然,只称必需医院确诊名称与保单条款规定重疾名称一致才能赔付。
失望的王先生不得不放弃申请理赔,就是这个原因。 另外,由于妻子治病消费,投保一年了,王先生中断了保险费的支付。 但是,在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不断的电话催促和业务员的再三劝说下,王先生于年2月7日继续支付保险费,保险合同得以恢复。 出乎意料的是,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后来成了保险企业拒绝赔偿的理由。
今年3月初,已经山穷水尽、无力继续缴住院费的王先生,偶然与妻子主治医生谈及保险一事,并将保单交与医生帮忙核查是否属于重疾承保范围时,经医生确认,王先生这才知道太平洋人寿保险企业应该对妻子的重疾承担保险责任。于是,他正式向太平洋保险企业提出了理赔申请。
年4月8日,针对王先生的理赔申请,太平洋保险企业出具的《理赔决定通知书》做出了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保险金支付责任的决定。 王先生认为保险企业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将该保险企业告上了法庭。
代理律师认为保险企业拒赔理由不成立
作为王先生妻子的代理律师,琼海恒信律师事务所的钟积兴律师同样认为,太平洋人寿保险企业的拒保极大地伤害了王先生妻子的合法权益。
钟律师告诉记者,保险企业在《理赔决策通知书》中辩称作出拒理赔的理由有二:一是王先生所申请的疾病不属于合同条款第2.3条“保险责任”所约定的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内被确诊初次发生的疾病;二是合同在年2月7日复效时,王先生及妻子未如实告知复效前已患疾病,违反《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钟律师的解体表明,拒签理由之一是矛盾的,合同上规定了该条款第(1)款自合同生效或最后生效之日起180天后的确诊。 该条款第(2)款规定的是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恢复效力之日起180天内的确诊。 那个“180天后”和“180天以内”的规定是矛盾的。 因为这家保险公司作为合同提供者必须负责解释不利的法律后果。
而拒赔理由二无法无据、不值一驳,钟律师表示,大家都知道,合同中止后再复效时,投保人是否应该向保险人履行如实相告义务,不管是原《保险法》还是新《保险法》都没有确定规定,所以根本不能成为王先生妻子的法定义务。钟积兴律师认为,合同复效时,保险企业既未尽责询问,也未尽谨慎审查责任,故即使有错,也错不在王先生及其妻子。
南海网记者在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第十六条时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咨询的,投保人应当告知真相。 此外,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保险企业奇怪举动:悄悄退回投保人所交保费
王先生一家正忙于上诉时,保险公司此时做出了可笑又奇怪的举动。 王先生告诉记者,今年3月底,在未得到王先生及其妻子同意、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悄悄地将王先生妻子两年多交的保险费1万多元退还给了王先生妻子的银行卡。 这让王先生和妻子非常无聊。
保险企业回应案情不便公开掏出名片声称认知某领导
那么,对于王先生对拒保理由的疑问,太平洋人寿保险企业做了什么样的说明? 保险公司为什么不经过当事人同意就悄悄返还保险费呢?
南海网记者来到太平洋人寿保险企业海南分企业琼海支企业咨询,面对记者到来,该支企业总经理方山铭显得有些不耐烦,只称自己只负责琼海业务部分,王先生妻子的保险合同是和海南分企业签的,理赔一些事项也由分企业负责,自己不方便对此事发表看法。
之后,无论记者怎么问,方社长都不想再说什么了。 在采访中,这位太平洋人寿保险分公司的总经理不慌不忙地掏出名片,被誉为自己认知名片的领队,这令人费解。
不得已,南海网记者又来到位于海口的太平洋人寿保险企业海南分企业,一名自称姓刘的经理十分热情的接待了记者,然而,当记者问及对王先生妻子一案的拒赔理由和悄悄退还保险费一事时,刘经理及会议室里另外3名保险企业从业人员都支支吾吾说不出理由来。
无论记者如何追问,刘总经理只是反复表示,目前此案已进入诉讼阶段,保险企业方面有什么想说明也只是在法庭上提出,暂时不方便向媒体公开,必须相互了解 刘社长的这个理由让南海网记者非常无聊。 什么样的解释不能对外公布,只能在法庭上说。 记者继续追问,刘社长和三名员工依然缄口不言。
太平洋保险拒理赔遭起诉案件后续快速发展怎么,南海网将继续关注!
标题:“太平洋保险拒理赔遭起诉 负责人声称认知某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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