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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通过互联网自助投保系统激活保险卡时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同时未能如实告知的文案足以影响保险人决策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

投保人通过互联网自助投保系统激活保险卡时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同时未能如实告知的文案足以影响保险人决策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在30日内解除合同。保险人未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应对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

“投保人激活保险卡时故意隐瞒职业 保险赔不赔”

事件概要

陈某是江苏省淮安市某电气设备安装有限企业的职工,首要从事电线施工安装、电器设备安装等从业,年年初,该企业为陈某在被告某保险企业处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卡”一张。同年2月份,陈某通过互联网自助保险卡投保系统进行了激活,生成电子保险单一份,电子保险单上载明:“投保人与被保险每个人平均为陈某;保险期间为年2月5日零时起至年2月4日二十四时止;职业类别为生产、机械设备修理人员-仪表仪器修理人员-电工仪器仪表修理工;保险费100元;保险金额为意外身故伤残保障60000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障10000元。”年7月19日,陈某在从事电线架设时从高处摔落致伤,当即被送往医院抢救治疗,次日因伤重治疗无效死亡。陈某住院治疗期间,共计支出医疗费用4320.4元。其后,陈某家属向保险企业申请理赔 ,要求保险企业赔付伤亡保险金60000元,医疗保险金4320.4元。

“投保人激活保险卡时故意隐瞒职业 保险赔不赔”

保险公司在投保人陈先生启用保险卡时没有如实填写其职业,但陈先生从事电线工程安装、电气设备安装的保险公司否认保险职业。 投保人认为没有履行在网上激活保险卡时如实告知保险公司的义务。 这是因为不承担保险责任。 发生了双方的纠纷,陈某家属向法院起诉。

“投保人激活保险卡时故意隐瞒职业 保险赔不赔”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投保人陈某与被告保险企业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应当受法律保护。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投保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真实告知义务,保险人的决策充分影响保险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项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未超过30日即行解除。 ”在本案中,保险公司从投保人陈某家属申请理赔时就知道陈某从事的职业,但截至法院判决之日保险公司未提出解除合同,保险公司的合同解除权消失。 这是因为被告没有履行如实告知投保人不应该承担保险责任的抗辩,法院不予支持。 随后,保险公司判决向陈先生的家属支付人身意外伤亡保险金60000元、意外医疗保险金4320.4元,共计64320.4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上诉,判决已具有法律效力。

“投保人激活保险卡时故意隐瞒职业 保险赔不赔”

范例拆析

本案的争论点是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是否应当支付保险金。 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了投保人诚实告知义务以及投保人违反诚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一、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最大的诚信大体上是《保险法》的基本大体之一,诚实告知义务是基于最大诚信为投保人设定的法定义务。 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是指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如实向保险企业陈述、申报或者声明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相关事实的义务。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咨询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在投保时如实回答保险企业的咨询,则可以看出投保人履行了忠实的告知义务。

“投保人激活保险卡时故意隐瞒职业 保险赔不赔”

本案中,投保人陈某所在企业为其购买的“保险卡”需通过互联网自助保险卡投保系统进行激活。陈某在激活过程中对比保险企业对其职业的询问,投保人陈某故意隐瞒了所从事的电线施工安装、电器设备安装工这一职业,丝毫没有疑问,投保人陈某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激活保险卡时故意隐瞒职业 保险赔不赔”

(/h/)二、投保人违反诚信告知义务的法律的后果

对比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策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在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合同;保险人超过三十日不行使合同解除权的,该权利消灭。可见,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并不当然不承担保险责任。

“投保人激活保险卡时故意隐瞒职业 保险赔不赔”

保险人主张投保人不承担保险责任违反诚实告知义务需要两个条件。 一是投保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诚实告知义务的复印件是否影响保险人的决策同意保险费的承保或者加价。 二是保险人在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30日内提出解除合同。 否则,即使投保人违反了诚实的告知义务,保险人也必须承担保险责任。

“投保人激活保险卡时故意隐瞒职业 保险赔不赔”

具体在本案中,投保人陈某故意隐瞒了其所从事的电线施工安装、电器设备安装职业,同时该职业为保险企业拒保职业,保险企业有权在知道这一事由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保险合同,并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但本案中,保险企业在上述期间内并未提出解除合同,其享有的合同解除权消灭,保险企业应承担保险责任。

“投保人激活保险卡时故意隐瞒职业 保险赔不赔”

本案的启示

本案是一起因保险企业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合同解除权而被判决承担保险责任的案件。在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策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情况下,保险人应当在知道解除事由后及时行使合同解除权,超过三十日未行使合同解除权的,保险人应承担保险责任。此外,该合同解除权为形成权,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投保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标题:“投保人激活保险卡时故意隐瞒职业 保险赔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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