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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买过意外伤害保险,是否曾留意到保险合同中附加的一份《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比例表》)?这
如果你买过意外伤害保险,是否曾留意到保险合同中附加的一份《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比例表》)?这个《比例表》是保险企业对人身意外伤害事故理赔的重要依据,但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发现,14年前制定的《比例表》文案过于滞后,甚至已经演变为保险企业拒赔、约束金融客户权利的手段。
《每日经济信息》记者昨日( 5月19日)表示,与《比例表》上述问题相比,近期北京朝阳法院向保监会提出司法建议,引诱保险企业正确解释现行《比例表》,起草新的《比例表》或
《比例表》14年未作修订
目前保险企业在保险条款中广泛采用的《比例表》是中国人民银行于1998年制定的,保监会成立后发表了《关于继续聘用》[保监发[1999]237号文]。 确定各保险企业申报的保险条款和新签名业务条款中对残疾程度的定义和保险金支付比例继续按照《比例表》执行
年9月,49岁的郝先生在中国人寿北京分企业投保了一份“国寿综合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为郝先生本人,保险金额10万元。年11月,郝先生因交通事故被撞伤,进行了脾脏切除手术,经司法鉴定构成八级伤残。为此,郝先生向中国人寿北京分企业提出了理赔,但被拒绝,因为摘除脾脏并未在该 《比例表》中列明。郝先生提出诉讼要求,中国人寿北京分企业才按照《比例表》四级的理赔比例30%给付3万元的理赔款。此案最后经过法官的调解,最后中国人寿通融赔付了其9000元。
但实际上,在大多数情况下,保险企业并不一定接受法院的调解,如果保险企业不接受法院的调解,法院只能根据合同约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据统计,在近三年朝阳法院审理的此类案件中,约70%的案件因保险企业不接受调解而被判决驳回,其中四成以上的原告想上诉,但由于保险条款规定确定,伤害情况不在《比例表》罗列的情形之内,即使上诉至中院,原告的诉讼请求也没有办法支持。
法院调查显示,相对于现代职业风险和活动以外的风险增长,《比例表》14年未修订,文案太晚,其中关于最高给付比例的规定也大致过大。 脏器摘除、皮肤烧伤等未找到符合《比例表》的项目,甚至骨折后部分活动功能受到限制而致残的也不在《比例表》之列。
律师称两套伤残标准应统一
北京中高盛律师事务所保险专业律师李滨对《每日经济信息》记者说,他也遇到过类似事件。 上述“比例表”的规定面很窄,共有7级34个项目,目前保险企业大多数保险产品都是基于这个“比例表”明确的费率,如果扩大“比例表”的范围,保险产品的价格可能会上涨。 从保险业承担风险的角度来看,保险企业希望在其承担的风险和价格之间取得平衡。
他认为,《比例表》应该要修订,同时要与交通事故的伤残标准进行接轨。因为保险企业在一点情况下,对不属于这个表列明的残疾项目不理赔,会造成客户对这个领域信誉的不理解。目前,国内首要有两大标准:一是交通事故伤残标准,另一个是工伤保险的伤残标准,而用得较多的是交通事故伤残标准。在目前的市场环境下,保险企业应该统一一个标准,而不是一个自己独立用一套标准,因为现在老百姓对保险认知不够,搞两个标准很容易造成误解。
为此,他建议,保险业可以根据交通事故的伤残标准来制定保险条款和费率,统一标准,并且采用最首要的标准会好一点。(每日经济信息)
标题:“伤残理赔标准沿用14年已滞后 北京朝阳法院建议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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