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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例2002年8月的一天,王强携5万元现金到某银行办理存款业务,因未带身份证,在与该行协商后,王强获准仅凭身

范例

2002年8月的一天,王强携5万元现金到某银行办理存款业务,因未带身份证,在与该行协商后,王强获准仅凭身份证号码办理存款手续。于是王强便随手编了个身份证号码和假名,办理了户名为张强的整存整取业务,支取方法为凭密码,同时该行为王强出具了存单。

“用假身份证存款 十年后取钱遭拒”

年,王强持该存单到银行要求兑付,不料,银行以王强未能提供张强的比较有效身份说明,与该存单不存在任何关系为由拒绝兑付。

眼看着自己的钱取不出来,王强非常着急,一趟趟地找银行协商,都没有结果。万般无奈之下,王强将银行告上了法院,要求兑付存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

王强诉称,自己当年存款时,是经银行从业人员同意以张强名义和自己临时杜撰的身份证号码办理的,双方之间的存款合同已成立并生效,银行应履行合同义务,支付本金及利息。

银行辩称,办理储蓄业务均先由储户填写存款凭条,然后银行柜面人员将储户填写的存款人姓名、存款金额等新闻录入电脑,之后打印存款凭条,向顾客出具存款凭单,涉诉存单上存款人姓名与凭条存款人姓名一致,因为此该行在办理该笔业务时无任何过失。根据法律规定,一次不重复提取现金超过5万元及未到期提前支取的,应提供比较有效身份说明,本案涉诉存单本息已超过5万元,且为自动转存的定期存单,该行要求其提供存款人张强的比较有效身份说明,但原告至今尚未提供。因为此该行拒绝兑付并无不当之处,遂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用假身份证存款 十年后取钱遭拒”

说法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王强所持存单系被告银行出具,且与被告提供的存款凭证文案相一致,庭审中被告虽否认与原告存在存款关系,认为存款凭证上张强的名字并非王强所写,但对该签名拒绝申请司法鉴定。根据法律规定,银行应对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存款关系负举证责任,银行没有提供证据说明存款关系不真实,现原告持有存单,故双方之间的存款关系成立。

“用假身份证存款 十年后取钱遭拒”

法院认为,如存单非王强全部,自将5万元本金存入被告处以来,实际全部权人在大额存单遗失后应向被告进行挂失并取款,实际上一直并无第三方向被告主张权利,进一步证明原被告双方存款关系的存在。虽然依据法律规定提取现金5万元以上的,必需持存款人的比较有效身份证件办理,但王强在承诺书中已自认存款时所填写的身份号码系其自编的,且经公安部门确认该身份证号码不存在,因为此张强的比较有效身份说明根本是无法提供的。且经审理查明,存款时确系原告向被告提供了5万元本金,因为此双方存款关系成立,在存款人无法提供张强比较有效身份说明的情况下,被告仍应进行承兑。遂判决被告银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王强本金5万元及存单对应的利息。 (来源:新法制报)

标题:“用假身份证存款 十年后取钱遭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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