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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报道,李先生用300万元在某银行的储蓄处买了理财产品,不料理财产品没有附加值,吃了亏。 最近,李先生向法院起诉银行和储蓄所,要求连带赔偿经济损失58万多万元。 最近,丰台法院正式受理了此案。
据李先生称,去年10月23日,他在该银行的储蓄所办理定期存款业务,本金共计300万元。 年11月12日,该储蓄所理财经理崔先生给他发了一封邮件,说有理财商品,年息收益率为10%,请李先生过去了解一下,建议购买。 出于对银行的信任,李先生当天办理了定期存款的销售手续,300万元被转移到银行用于购买这种理财产品。 年10月下旬,李先生去了储蓄所了解了这种理财商品的收益情况,知道了本金发生了损失。 他找到这家储蓄所的上级要求赔偿,但银行一直拖延,没有给予满意的答复。 年12月6日,李先生到储蓄所办理退出手续,归还本金2419907.81元,损失580092.19元。
李先生认为,在储蓄所推广宣传财产技术商品的过程中,没有告知他风险提示,也没有具体消息,因此没有证券投资经验的他遭受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银行作为该财科技商品的政府审批主机和公关人员,未切实监督分支机构的公关工作,未在交易中及时发现未签署《风险揭示书》等重大问题,对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标题:“储户买理财产品亏了58万 状告银行索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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