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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财政部代理发行年地方政府债券招标发行规则》的通知财库[]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关于印发《财政部代理发行年地方政府债券招标发行规则》的通知
财库[]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企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企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了规范代理发行年的地方债招标发行工作,财政部制定了《财政部代理发行年地方债招标发行规则》,现予公布,请遵循执行。
附件:财政部代理发行年地方政府债券招标发行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年5月24日
附件:
财政部代理发行年地方政府债券招标发行规则
为规范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国债手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年地方政府债券(以下简称地方债)通过“财政部国债发行招投标系统”(以下简称招标系统)面向-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以下简称承销团成员)招标发行,使用单一价钱招标方法,招标标的为利率。全场最高中标利率为当期地方债票面利率,各中标承销团成员按面值承销。招标时间为招标日上午9:50至10:30。
第二条投标限定。
(一)投标标位限定。投标标位变动幅度为0.01%。每一承销团成员最高、最低标位差为30个标位,无需连续投标。投标标位区间为招标日前1至5个从业日(含第1和第5个从业日)待偿期为3年或5年的国债收益率算数平均值上下各浮动15%(四舍五入计算到0.01%)。
(二)投标量和履约数量的限定。
最高投标量。承销团甲、乙类成员最高投标限额分别为当期地方债招标额的30%、10%。
最低投标,承销义务。 团甲、乙类成员最低投标量占本期地方债投标额的4%、1%; 团甲、乙类成员最低承销额为本期地方债投标额的1%、0.2%。
单一标位投标量。单一标位最低投标限额为0.2亿元,投标量变动幅度为0.1亿元的整数倍,最高投标限额为30亿元。
上述比例均计算至0.1亿元,0.1亿元以下为四舍五入。
第三条 中标大体上。
(一)招标顺序。 在投标额满或者所有投标结束之前,低利率优先的基本上是逐个招标。
(二)最高中标利率标位中标分配顺序。以各承销团成员在最高中标利率标位投标量为权数平均分配,最小中标单位为0.1亿元,分配后仍有尾数时,按投标时间优先大体上分配。
第四条债权的登记和托管。
(一)在招标结束后15分钟内,各中标承销团成员应通过招标系统填制“债权托管申请书”,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企业(以下简称国债登记企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企业(以下简称证券登记企业)上海、深圳分企业选择托管。逾时未填制的,系统默认所有在国债登记企业托管。
(二)券种登记和针数登记。 国债登记企业、证券登记企业上海、深圳分企业根据招标结果进行券种登记,并根据各中标销售团成员选择的债券托管数据向各中标机构进行承销额度登记。
(三)如多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债合并招标发行,招投标和债权托管选择结束后,财政部将通知各中标承销团成员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应缴发行款数额。
(四)地方债债权,建立现金支付券的执行方法。 销售小组成员在付款日前将发放款纳入国家金库xx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库。 地方财政部门在债权登记日,即缴纳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中午12时前,将发放款入库情况通知财政部(国库司)。 地方财政部门未从发行价款缴纳期限前中标的销售集团成员全额领取发行价款的,财政部(国库司)于债权登记日15:00后通知国债登记企业。 国债登记企业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时,地方财政部门对未领取发行金的该债权暂不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的证券登记企业上海、深圳分公司分拨的部分,国债登记企业于债权登记日16:00书面通知证券登记企业上海 后者在进行债权登记和提存时,暂时不对地方财政部门未收到发行金的相应债权进行债权登记和提存。 对未进行债权确认的部分,财政部将根据地方财政部门发行款的领取情况另行通知国债登记企业解决。 国债登记企业在债权登记日15:00前未收到财政部全部或部分不办理债权登记的通知的,证券登记企业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在债权登记日16:00前未收到国债登记企业全部或部分不托管债权的通知的;
第五条 应急解决。招标系统顾客端出现技术问题,承销团成员可以将文案齐全的“财政部代理发行年地方政府债券应急投标书”或“财政部代理发行年地方政府债券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样式见附件)传真至国债登记企业,委托国债登记企业代为投标或托管债权。
(一)销售小组成员需要进行紧急投标(或债权托管)时,应当及时向招标办公室打电话,向财政部招标人报告。
(二)应急时间以国债登记企业收到应急投标书(或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的时间为准。应急投标截止时间为当期地方债投标截止时间,债权托管应急申请截止时间为当期地方债债权托管截止时间。
(三)紧急投标书(或债权寄存紧急申请书)在招标系统中登记后,申请紧急的销售小组成员无法通过招标系统投标(或债权寄存)。 在紧急标书(或债权管理紧急申请书)在招标系统中登记之前,该销售小组成员可以通过招标系统投标或管理债权。
(四)如承销团成员既通过招标系统投标(或托管债权),又进行应急投标(或债权托管),或进行多次应急投标(或债权托管),以最后一次比较有效投标(或债权托管)为准;如承销团成员应急投标(或债权托管)文案与通过招标系统投标(或托管债权)的文案一致,不做应急解决。
(五)除财政部通知延长紧急投标时间外,迟于投标截止时间的紧急投标为无效投标。
(六)国债登记企业确认招标时间内其负责维护的招标系统或通讯主干线运行出现问题时,财政部将通过中债发领域务短信平台(010-88170678)和“[email protected]”电子邮箱,通知经报备的承销团成员常规联系人、投标操作人,延长招标应急投标时间至投标截止时间后半小时。通知文案为“[招标室通知] 201x年x月x日地方债招标应急投标时间延长半小时”。
第六条流通。 地方债流通是指在规定的流通期内,将中标的销售集团成员中标的地方债债权额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非国债销售集团成员的行为。
(一)分销方法。地方债采取场内挂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等方法分销。具体分销方法以当期发行文件规定为准。
(二)流通对象。 地方债流通的对象是在国债登记企业开设债券账户,在证券登记企业开设股票和基金账户的各种投资者。 不可在国债经销团成员之间流通。 非国债经销团成员通过流通获得的地方债债权额,在流通期间内不得转让。
(三)分销价钱。国债承销团成员根据市场情况自定价钱分销。
第7条其他。
(一)成员在年地方债发行投标中,未达到最低投标量或最低承销量的情况累计达到4次的,将不得继续参与年地方债发行招投标。承销团成员承销年地方债情况,将作为记账式国债承销团考核的重要参考。
(二)执行中有变更的,以本期地方债发行文件为准。
(三)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比较有效期截至年12月31日。
标题:“财政部印发2013年地方政府债券招标发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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