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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一直受到业内外广泛关注,正如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所说:“市场机制本身对经济运行具有自动调节作用,是能够调整

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一直受到业内外广泛关注,正如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所说:“市场机制本身对经济运行具有自动调节作用,是能够调整通常性经济波动的,如果过多地依赖政府主导和政策拉动来刺激增长,不仅难以为继,甚至还会产生新的矛盾和风险。”

“寿险费率改革渐行渐近 投保人直接受益”

1999年,保监会为处理保险公司利差损问题实施管制,规定以前流传的寿险预定利率不得超过2.5%。 由于远低于一年定期存款利率,以前传出的寿险产品价格明显偏高,损害了投保人的权益,并影响了领域的持续快速发展。 改革可能只是时间问题,但在寿险行业快速发展放缓的情况下,各界对汇率市场化改革的热议日益高涨。 此次《保险周刊》专门策划了一系列报道,深入探讨了寿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的相关问题,敬请关注。

“寿险费率改革渐行渐近 投保人直接受益”

“我国寿险业之所以快速发展放缓、企业大面积亏损,原因之一就是目前以前传下来寿险产品定价很高,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保险客户的花费诉求。”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教授王国军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若寿险预定利率从目前的2.5%上调至3.5%的话,将会直接让利于保险客户,利好领域长时间快速发展。”

“寿险费率改革渐行渐近 投保人直接受益”

据悉,今年3月7日,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督管理部向各人身保险企业提交了《关于开展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试点的意见》和具体实施办法等4个文件,并将人身保险费率改革提上了议程。

专家认为,2.5%的预定利率早已远低于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在让保险企业赚取高利差的并且,由于定价过高伤害了投保人的好处,也抑制了以前传下来寿险产品销售,不利于领域持续快速发展。然而改革风险较大,专家提醒还须积极谨慎、渐进式进行,尽力把好事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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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直接受益

正如中国精算师协会会长魏迎宁所说:“从理论上讲,保险费率作为保险产品的价钱应当是公平的,既不能偏高、损害投保人的好处,也不能偏低、造成保险企业经营风险。怎么实现保险费率的公平呢?最好是通过市场竞争,实现价钱的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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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出,保监会颁发的上述文件将人身保险费率改革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开展一般型人身保险和项目联合保险产品费率政策改革试点; 第二阶段,配合税收递延养老保险等项目开展区域性试点的第三阶段,适时开展企业级试点的第四阶段,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实现汇率管制的全面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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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征求意见稿还指出,保险企业开发的普通型人身险产品,不再受2.5%预定利率红线限制。产品预定利率在3.5%(含)以下的,按照有关规定报送保监会备案,预定利率在3.5%以上的,按照一事一报的大体上,采用前报送保监会审批。

作为保险公司向投保人约定的投资收益率,预定利率越低,保险企业的实际投资收益率高于预定利率的部分即利差越高,保险企业的利润越高; 相反,预定利率越高,投保人到期的回报越高。 目前,寿险2.5%的预定利率是14年前决定的,当时一年定期存款利率为2.25%,远低于近年来一年定期存款利率,此前有传言称寿险产品价格明显偏高,销售情况不容乐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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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保险企业的好处,但从长远看,却偏离了中国金融市场利率市场化进程,也没有考虑顾客的合法权益,从而最终制约了保险领域的快速发展,损害了保险企业的自身好处。”中国光大(集团)总企业执行董事、副总经理,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企业董事长解植春直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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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险预定利率提高,意味着投保人要获得相同的保障水平,需要缴纳的保费就会下降,或者投保人可以在相同的保费下领取更高的保险金额。

条件逐步具备

事实上,早在年保监会就发布了《关于人身保险预定利率若干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为了保护顾客利益,鼓励产品创新,促进人身保险又好又快发展,开放以前传达的人身保险预定利率。 但是,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这个决定后来就做不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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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改革带来的风险是在所难免的。解植春认为:“从短期来看,费率改革可能推高保险费率,保险企业价钱提高,盈利空间更小,盈利压力更大。”

同时,费率上升,保险费下降,新参保的客户选择取消保险,以低保费参保,部分客户将完全流失。

“整个领域面临重新洗牌的可能。费率改革的方向是市场化,不同企业的同类产品会出现差别化费率,企业也会竞相开发差别化产品,顾客会据此重新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和保险企业,因为此保险企业可能出现分化和重新洗牌,中小企业面临的生存压力更大,可能进行非理性的费率竞争,进一步推高领域价钱。”解植春直言,“从长时间看,对保险企业的产品开发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压力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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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魏迎宁表示,我国保险费率市场化的条件逐渐具备,“在保监会的推动下,保险企业企业管理和内控制度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并逐渐健全完善; 在国内大部分地区,对于市场竞争十分充分的统计数据,寿险业务已经编制生命表,精算师协会成立了经验分析办公室,准备编制重大疾病发生率表,收集和整理其他业务数据,将这些数据整理同时标准化,费率 保监会的偿付能力监管也明显加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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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应积极审慎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1976年日本寿险定价开放的历史经验,放开定价利率后,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刺激诉求,当寿险定价利率高于固定利率时,寿险的增长率更为明显。 但是,宏观经济迅速衰退,随后保险费增长率下降;此后,利率迅速下降,保险资金投资收益率也下降,利差损风险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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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日本曾经的教训,国泰君安证券企业拆析报告表示,利差损毫无例外都产生于高利率时期,由于当前利率不高,长时间下行空间不大,因而我国寿险费率改革的利差损风险较小;鉴于我国寿险快速发展低迷已经持续两年多,与当年日本放开寿险利率时寿险增速较高不同,因为此我国寿险以量补价的空间存在;此外,我国寿险存量保单,特别是银保渠道的退保风险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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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还认为,当前领域的环境不适合全面放开定价利率,改革应积极审慎渐进,尽善尽美。

中金企业领域拆析师唐圣波认为,由于1999年以前的高利率保单尚未完全消化,最近3年资本市场表现不佳拖累领域盈利能力,并且领域还面临治理销售误导、保单集中到期和退保率升高带来的经营性现金流压力,因而领域当前抗风险能力还不够强。

“寿险费率改革渐行渐近 投保人直接受益”

目前,我国的偿付能力监管标准采用统一的方法,将最低偿付能力要求设定在法定保险合同准备金和风险保额的一定比例上,但由于对高风险高定价利率保单没有提出更严格的资本要求,法定准备金下降,最低资本要求反而下降,导致最低资本要求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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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我国当前利率水平处于很高水平,未来市场利率水平可能降低,向国外成熟经济体看齐。如果此时放开定价利率,将使寿险企业积累较多高利率价钱的负债。并且,由于中国资本市场环境不成熟,并没有与高利率价钱负债相匹配的投资工具来分散领域系统性风险,使得我国寿险业或将再次面临利差损风险。

标题:“寿险费率改革渐行渐近 投保人直接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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