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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在民生银行接受主管人员推荐,购买百万元的“理财产品”,可谁知一年后当李先生再次去民生银行办理业务时,却发现卡里只剩
李先生在民生银行接受主管人员推荐,购买百万元的“理财产品”,可谁知一年后当李先生再次去民生银行办理业务时,却发现卡里只剩6万余元人民币,李先生多次与民生银行进行信息表达无果,于是近日一纸诉状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企业北京望京支行告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银行赔偿李先生人民币100万元及相对应的利息,案件的所有诉讼费用由银行方面承担。
原告韩国籍李先生起诉称,2009年12月9日,李先生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望京分行办理了取款业务。 由于语言障碍,李先生被民生银行大堂工作人员领导和介绍,在韩国籍项目负责人郑某的协助下进行了业务。
年6月22日,李先生再次前往民生银行办理贵宾卡业务,仍由郑某接待。在该行贵宾室,李先生办理完业务后,郑某向李先生表明,自己是民生银行理财业务项目主管,并向李先生出示了从业证和名片。在获得李先生信任后,郑某向李先生介绍了一款理财产品。根据郑某的证明,该款理财产品期限为6个月,预期最高收益率为12.3%,最低购买额为100万元。在李先生表达了购买意愿后,郑某协助其办理了关联手续。
手续中,李先生发现“财科技商品”的购房款将进入郑先生在民生银行发行的账户时,向郑先生询问理由。 郑先生当时银行账户对高收益项目操作不灵活,很容易把钱放入项目负责人的账户,项目负责人开具的账户都由银行严格控制,项目负责人的账户只有事先批准的投资和汇到客户的原始账户 李先生听了郑先生的话。 郑某也向李先生提供了100万元的存款单。 购买“财科技商品”后,郑先生分别于年7月7日、年12月25日和年12月31日向李先生发送了3封邮件,证明了“财科技商品”的进展。 邮件复印件显示,郑氏于年12月25日向李先生的账户支付人民币112.3万元的理财退款,李氏账户余额118.3万元。
年9月30日,李先生再次前往民生银行办理取款业务,却发现其账户余额仅为6万元人民币,且郑某通过三封邮件发给李先生的账户新闻均是伪造的,也就是说,在李先生为购买理财产品而向郑某在民生银行开具的账户汇入100万元后,郑某并未向李先生支付任何理财回款。
之后,李先生多次到营业所与郑先生协商,分别于去年3月1日和年7月2日向民生银行发出律师函,但没有结果。 然后今年8月向法院起诉。 李氏的代理律师在与中国顾客报《微博》的采访中表示,郑氏的行为代表职务行为,因此其行为的责任应由银行承担,郑氏的行为被视为银行未能履行保障李氏存款安全的义务,银行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另外,民生银行作为郑氏的用人单位,对员工在营业时间内利用营业场所进行的诈骗行为,严重疏于管理,制度也有严重漏洞,因此银行对李氏的损失有着明显的过失和不可推卸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银行应对李先生的所有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李先生要求银行赔偿人民币100万元及其相应的利息,案件的所有诉讼费用由银行方面承担。
据中国客户报了解,目前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已正式受理该案件,并将于近期组织本案原告被告双方代理人进行证据的交换。中国客户报也将进一步跟踪报道。
标题:“储户听银行员工推荐买理财巨亏 起诉民生银行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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