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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银行回应截图100万亏成6万多元?!储户李先生在民生银行的“理财”遭遇不仅未能实现“保值增值”,反而亏得几乎血本无归
民生银行回应截图
100万损失是6万多元? ! 储户在民生银行的“理财”境遇不仅没能实现“有价值的附加值”,反而扭亏为盈。 近日,李先生因“财科技商品大亏”向法庭起诉民生银行,要求银行赔偿李先生人民币100万元及其相应利息。 案件的所有诉讼费用由银行方面承担。
然而,另一方面,银行却一口否认为李先生办理过该项业务,并称其提供的银行存款、理财情况的说明材料均不是民生银行真实的版本资料,经鉴定为伪造。
虽然双方各执一词,但作为纷争重要人物的郑氏被告知死亡,事件进入了更多复杂的局面。
储户称理财巨亏 款项居然在项目主管个体账户中
原告韩国籍李先生起诉称,2009年12月9日,李先生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望京分行办理了取款业务。 由于语言障碍,李先生被民生银行大堂工作人员领导和介绍,在韩国籍项目负责人郑某的协助下进行了业务。
年6月22日,李先生再次前往民生银行办理贵宾卡业务,仍由郑某接待。在该行贵宾室,李先生办理完业务后,郑某向李先生表明,自己是民生银行理财业务项目主管,并向李先生出示了从业证和名片。在获得李先生信任后,郑某向李先生介绍了一款理财产品。根据郑某的证明,该款理财产品期限为6个月,预期最高收益率为12.3%,最低购买额为100万元。在李先生表达了购买意愿后,郑某协助其办理了关联手续。
手续中,李先生发现“财科技商品”的购房款将进入郑先生在民生银行发行的账户时,向郑先生询问理由。 郑先生当时银行账户对高收益项目操作不灵活,很容易把钱放入项目负责人的账户,项目负责人开具的账户都由银行严格控制,项目负责人的账户只有事先批准的投资和汇到客户的原始账户 李先生听了郑先生的话。 郑某也向李先生提供了100万元的存款单。 购买“财科技商品”后,郑先生分别于年7月7日、年12月25日和年12月31日向李先生发送了3封邮件,证明了“财科技商品”的进展。 邮件复印件显示,郑氏于年12月25日向李先生的账户支付人民币112.3万元的理财退款,李氏账户余额118.3万元。
年9月30日,李先生再次前往民生银行办理取款业务,却发现其账户余额仅为6万元人民币,且郑某通过三封邮件发给李先生的账户新闻均是伪造的,也就是说,在李先生为购买理财产品而向郑某在民生银行开具的账户汇入100万元后,郑某并未向李先生支付任何理财回款。
银行否认双方的业务交易说明资料被鉴定为伪造
事后,李先生曾多次前往营业地点与郑某协商,并分别于年3月1日与年7月2日向民生银行发出律师函,未果。遂于今年8月向法院起诉。
昨天,民生银行北京分行信息负责人就此事向本财经表示,李先生没有与银行进行业务往来。 因此,此事并非理财损失的例子。
上述信息负责人称,此事经报道之后,民生银行已向媒体公开作出证明,确认原告的陈述与事实存在较大差异,并称原告向银行投诉,以及向法院起诉提供的银行存款、理财情况的说明材料均不是民生银行真实的版本资料,经鉴定为伪造。
民生银行表示,根据李先生开具的对账单,年12月25日不存在流水号014400250032的业务,01440025号柜员为公共客户助理,不能办理零售业务。
上述负责人还表示,此前一点媒体报道此事时并未就具体情况与民生银行核实,报道中存在失实情况。
李先生告诉媒体,他与银行建立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 被告作为储蓄机构有保障存款安全的义务。
顾客经理蹊跷死亡 赔偿责任应该由谁来担?
据媒体报道,李先生多次到营业厅与分店协商时,被告知郑先生死亡。 上述购买财物科技商品的欺诈行为是郑先生的个人行为,银行对李先生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民生银行表示,郑先生已于年2月与银行解除劳动合同。
李先生的代理律师此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由于郑某的行为代表其职务行为,其行为的责任理应由银行来承担,郑某的行为应视为银行未能履行保障李先生存款安全的义务,应由银行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且民生银行作为郑某的用人单位,对其员工在营业时间内、利用营业场所进行的欺诈行为,严重疏于管理,制度也存在严重漏洞,所以,银行对李先生的损失具有明显的过错和不可推脱的责任。因为此,李先生要求银行赔偿其人民币100万元及相对应的利息,案件的所有诉讼费用由银行方面承担。
前述民生银行北京分行信息负责人称,该案已进入庭审阶段,判决结果将于近期公布。本网将进一步关注此事的最新进展情况。
标题:“储户理财巨亏起诉民生银行 银行否认有业务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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