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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患大病申请保险理赔,保险企业却以投保人隐瞒“病根”为由,单方面解除了和投保人签订的已满两年的合同。近日,酒泉市金塔

投保人患大病申请保险理赔,保险企业却以投保人隐瞒“病根”为由,单方面解除了和投保人签订的已满两年的合同。近日,酒泉市金塔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即使投保人隐瞒病情,但是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签订满两年后,保险企业无权解除。据此,法院判决保险企业履行合同理赔投保人。

“保险合同满两年 保险企业无权解除”

案件的再生:

据投保人朱某表示,2009年11月,他和保险企业签订人身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企业投保5万元,投保期从2009年11月到年11月。并且投保附加住院费用保险和住院补贴保险,还投保了附加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额为5万元保费。年10月他因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到北京接受治疗,消费11万元。年1月他向保险企业申请理赔,保险企业不但不理赔,还单方面解除了他们之间的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满两年 保险企业无权解除”

对此,保险公司在企业调查朱氏病例时解释说,朱氏的冠状动脉硬化性心脏病是旧病复发。 投保时,保险公司要求投保人如实告知病情,但朱先生答应当时没有生病。 所以朱先生隐瞒重大事实骗取保险公司的信任,如果签订的保险合同不成立,应该取消。

“保险合同满两年 保险企业无权解除”

由于双方一直无法达成协议,年2月朱某一纸诉状将保险企业告上金塔县人民法院。

投保人朱某隐瞒了生病的事实,法院审理认为,该保险从2009年11月签订到去年11月已经过了两年。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在双方保险合同成立两年后,无权解除合同。 这个判决是因为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朱某索取了6万多元。

“保险合同满两年 保险企业无权解除”

律师讲解:

关于此案所涉法律相关问题,记者邀请甘肃玉榕律师事务所律师庆赫为你逐一解答。

记者:保险合同成立已超过两年,保险企业能否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要求解除保险合同?

律师: 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增设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的规则。 根据修订后的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真实告知义务,保险人的决策充分影响保险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但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应当负责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保险合同满两年 保险企业无权解除”

记者:保险企业只是简单询问病情,对于投保人来讲可能存在隐瞒事实的情况。这种情况下我们要谴责投保人的不诚实,但保险企业的审查是否也太简单,由此造成不实的后果保险企业是否也应该承担部分责任。

律师:为了让投保人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保险风险和免责条款,投保人也应该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如实告知自己的情况,这是形成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 在现实中,为了市场竞争和便利的因素,保险公司一般是为了了解投保人的情况而进行咨询,另一家保险公司需要提交体检报告等文件来说明其健康。 对投保人来说可能有自己也不知道的病,体检也不一定能完全发现。 在那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应该承担相关责任。

“保险合同满两年 保险企业无权解除”

记者:如果投保人在投保时确实不知道自身有疾病,这种情况下保险企业该怎么解决?

律师:《保险法》中规定了使用保险人提供的样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合同条款上有争议的,应当按照一般理解进行解释。 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对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作出有利的解释。 这在法律层面上最大限度地保护了投保人和受益人的利益。 出现这种情况的投保人可以通过仲裁或人民法院的诉讼途径处理纠纷。

“保险合同满两年 保险企业无权解除”

记者:如果投保人确系隐瞒重大事实骗取保险,保险企业也可在合同解除期限两年内解除合同。这种情况下投保人是否会颗粒无收,保费也无法退还。

律师:《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策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标题:“保险合同满两年 保险企业无权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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