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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6月,某所有人贷平台设计企业实际控制人赵某与出资人钱某签订债权转让及受让协议,赵某将年5月发放给借款人李

年6月,某所有人贷平台设计企业实际控制人赵某与出资人钱某签订债权转让及受让协议,赵某将年5月发放给借款人李某的期限12个月的贷款1.8万元以及发放给其他人的6笔贷款(金额共计9万元)形成的债权打包设计为理财产品转让与钱某,钱某将购买理财产品资金支付到转让人赵某银行账户。钱某购买的理财产品期限为3个月,协议约定期满后钱某按其出资金额的102%再将持有的债权转让给赵某或其提供的其他债权受让人。赵某对李某放款的资金所有来源于钱某购买理财产品提供的资金,通过滚动发行将3个月的短期资金集合成长时间资金,发放12月-24月不等的贷款。赵某向李某放贷实际收取的年利率为20%,但支付给钱某的年化利率仅为8%,利差高达12%。

“发理财产品 顾客资金或被挪作他用”

市金融办公室相关人士认为,在本例中,平台企业的实际控制人赵氏与出资人钱先生、借款人李氏等之间的资金操纵多而复杂,资金运营监控不足。 出资人金氏只能通过赵氏及其企业了解借款人李氏等消息,赵氏个人的道德风险无法控制,通过虚构借款人和借款合同存在的方式将资金转移到赵氏及其企业实际控制的账户名下,转用金氏等理财客户的资金或将其自有 而且,这类企业有通过新返还和发行理财商品来维持资金周转,扩大资金规模的风险,一旦资金链断裂,最终会给理财客户带来巨大的损失。

标题:“发理财产品 顾客资金或被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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