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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患上终末期肾病,向保险企业提出理赔申请。保险企业方面则表示,保险合同签订前李先生就已经患病,并以此为由拒绝理赔。李
李先生患上终末期肾病,向保险企业提出理赔申请。保险企业方面则表示,保险合同签订前李先生就已经患病,并以此为由拒绝理赔。李先生将中国人寿北京分企业告上法院,要求其支付15万元保险金。昨天上午,该案在朝阳法院开庭审理。
李先生的律师在法庭上提出,根据新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满两年后,保险企业不能以未告知真相为由拒绝赔偿。
李先生诉称,2009年11月5日,他与被告中国人寿北京分企业签订了一份保险合同,投保了国寿康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及国寿附加康宁两全保险。合同比较有效日为2009年11月6日,保险期间为41年,金额为15万元。
年后,李先生终末期肾病发病。 这个疾病是重度肾病。 去年10月,李先生向保险企业方面提出了理赔申请,但保险企业确定拒绝。 李先生为此起诉保险企业,要求其按合同理赔。
昨天庭审中,保险企业一方阐述了拒绝理赔的理由。该企业称,经过查询病历,李先生在2007年3月就已经被查出患有慢性肾功能衰竭。2008年10月,他更是已经快速发展到尿毒症阶段。在签订这份保险合并且,李先生却没有告知他的病情,应该属于故意隐瞒,因为此不能进行理赔。保险企业方面当庭提出反诉,要求撤销保险合同。
李先生的代理律师表示,根据2009年10月1日施行的新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咨询的,投保人应当告知真相。 但是,本条款和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保险人发生不得解除合同的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应当负责赔偿或给付保险金。
昨天,案件未当庭进行宣判。
标题:“投保人状告国寿 买保险后查出肾病理赔遭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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