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2765字,读完约7分钟

6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司法解释二共计21条,自6月8日起

6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司法解释二共计21条,自6月8日起正式实施。

司法解释二具体规范保险合同常规规定部分的相关法律适用问题在保险好处、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证明义务、投保人告知义务、免责条款的定义、保险合同解释、保险请求、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请求权、保险机构的诉讼地位等司法实践中,

“最高法发保险法司法解释二 剑指保险业两大痼疾”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宋晓明说,司法解释二的起草在妥善平衡各方好处的基础上,加强了对保险客户的保护。强化保险客户保护的理念首要体现在规范保险企业的承保行为、细化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强化保险人的提示和确定证明义务、确定非保险术语的解释规则、正确认定保险合同的文案、确定理赔核定期间起算点、排除索赔障碍等七个方面。

“最高法发保险法司法解释二 剑指保险业两大痼疾”

指出,在保护顾客利益方面,司法解释2反复诚实大体上,保险大体与合同相同。 最终出台的条文在以符合立法精神为目标的基础上,结束了法律界与保险实务界的小争论,统一了审判尺度,起到了进一步规范保险市场的作用。

记者获悉,我国近年来保险纠纷案件呈连续增长态势。仅年一年,各级法院就新收一审保险合同纠纷案件76430件,是2008年受理案件数量的2.7倍。此外,大量侵权纠纷案件中也涉及保险合同关联问题,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则几乎都涉及到保险合同。

“最高法发保险法司法解释二 剑指保险业两大痼疾”

目前,在保险市场上,销售失误、理赔难等问题困扰着众多保险客户。 “我们希望通过这一司法解释,进一步规范保险企业的展览业行为和赔偿行为,尽量处理这些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长宋晓明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最高法发保险法司法解释二 剑指保险业两大痼疾”

倡导最大诚信大体上

宋晓明指出,诚信是民法的根本。 保险是以风险转移为目的的典型诚实信用合同,由于对诚实信用的要求比普通普通合同高,理论界称保险合同为最大诚实合同。 最大的诚信,几乎要求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义务。 基于此,司法解释二将特别注重体现诚信,观察防范道德风险。

“最高法发保险法司法解释二 剑指保险业两大痼疾”

例如,司法解释第七条引入弃权制度,规定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仍然收取保险费的,不得再主张解除合同。对于保险实践中的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代为签章的问题,司法解释第三条从维护诚信的立场规定,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盖章行为的追认。通过倡导投保人亲自签章,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以此保护投保人好处。

“最高法发保险法司法解释二 剑指保险业两大痼疾”

再比如,投保人收到投保人提交的保险单,收了保险费,但没有标注是否投保,发生保险事故时。 根据司法解释二第四条的规定,保险标的符合保险条件的,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这是基于权利义务对保险合同成立生效的对等性而做出的特别安排,也要求保险人承担更诚实的义务。 ”宋晓明说。

“最高法发保险法司法解释二 剑指保险业两大痼疾”

要求“确定证明”清晰易懂

保险条款通常由保险公司单方面提供。 条文多,文案多,繁杂,投保人一般很难阅读。 一点保险发展商利用这个优势误导客户进行销售。

对于这一保险顽疾,司法解释二通过强化保险人的提示和确定证明义务,为处理销售误导问题提供法律保障。

首先,司法解释2广泛理解保险法第17条中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根据司法解释二第九条,保险人提供的样式合同中的免除责任条款、免赔额、无倍率、比例赔偿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都是“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应当对这些复印件进行出示和确定证明

“最高法发保险法司法解释二 剑指保险业两大痼疾”

其次,司法解释二确定了保险人提示义务的履行方法和标准。司法解释规定,保险人可以使用文案、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等形式进行提示,且提示必需足以引发投保人观察,使投保人知道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存在。

此外,司法解释2提高了保险人的确定证明程度。 为了防止证明义务流于形骸化,司法解释中规定,保险合同中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概念、复印件及其法律结果的证明,必须达到普通人能够理解的程度。

值得观察的是,司法解释虽允许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进行提示和确定证明,但其提示和确定证明必需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标准,否则关联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不生效。

实践中,部分保险公司设计的互联网保险计划未自行出示样式条款或出示样式条款,但该样式条款在免除保险人责任的复印件上未作特殊标识,未履行提示和确定证明义务

最后,司法解释二确定规定,保险人对其履行了确定证明义务负举证责任。

保险人履行确定证明义务,必须符合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要求。 根据司法解释二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确定规定,“保险人对履行确定证明义务负有举证责任,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有利于切实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 ”保险律师李记华说。 李记华还指出,投保人在保险证书上的签名并不自然地表明投保人履行了确定的证明义务。 根据司法解释二第十三条的规定,保险人提交了有投保人签名或者盖章的相关文件,说明其履行了证明义务,但如果投保人能够提供证据,法院不能认定保险人履行了证明义务。

“最高法发保险法司法解释二 剑指保险业两大痼疾”

随意拒赔将受法律约束

在现实生活中,保险公司经常以投保人没有“诚实告知”为理由予以否认,发生纠纷。

为防止保险人滥用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解除合同和拒赔,司法解释二确定了告知义务的范围以及保险合同解除与拒赔的关系等一些事项。

根据司法解释二第五条的规定,投保人只有在知道保险标的或者与被保险人有关的情况下,才负有告知义务。 因此,投保人不得以投保人不知道不知道的事实为理由拒绝赔偿。 第六条规定,只有保险人进行咨询时,投保人才负有告知义务。 投保人的告知范围以保险人咨询的范围和复印件为限,保险人不得使用大致的条款进行咨询。 第七条引入弃权制度,防止保险企业滥用合同解除权。 第八条规定,保险人必须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才能以投保人违反诚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请求。 “保险公司在保险单的咨询表上经常有写有‘其他’等得来速条款,该条款经常成为保险公司拒签的借口。 细化告知义务和建立咨询制度对投保人有利。 ”李记华说。

“最高法发保险法司法解释二 剑指保险业两大痼疾”

除了拒赔,延迟赔付也屡遭客户诟病。《保险法》规定了“三十日”理赔核定期间,但并未确定该期间的起算点。为此,司法解释二确定该“三十日”核定期间,自保险人初次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索赔请求及有关说明或者资料之日起算。

“最高法发保险法司法解释二 剑指保险业两大痼疾”

另外,与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受益人设置索赔障碍的情况相比,司法解释二是,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起诉保险人的情况下,保险人不得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使第三者承担责任为抗辩

对外经贸大学国际经贸学院保险法中心教授陈欣表示,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不应损害客户的求偿权,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充分保护了客户的好处。

标题:“最高法发保险法司法解释二 剑指保险业两大痼疾”

地址:http://www.whahsh.net/wmjj/736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