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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中国人寿被曝将单方面终止合同推责至离职员工(本报6月7日b2版曾予报道)后,近日有客户再次投诉中国人寿对客户采用霸
继中国人寿被曝将单方面终止合同推责至离职员工(本报6月7日b2版曾予报道)后,近日有客户再次投诉中国人寿对客户采用霸王条款。
17日,经济导报记者接到青岛市民李先生投诉,1999年在中国人寿购买鸿寿年金保险( 2180元),条款为李先生约定领取养老金年龄生效对应日) 55岁) 2万元),至少一次养老金 但是,今年2月,李先生去保险公司咨询保险金的领取方法,结果被保险公司告知原保单无效,新的保单改为65岁以上领取保险金。
真假保单
李先生告诉新闻记者,妻子作为投保人于1999年购买了中国人寿的鸿寿年金保险( 98版,利差返还型)。 据新闻记者观察,原始保单为手写正式保单,条款规定“被保险人生存到约定领取养老金的年龄生效对应日,不得以基本保额的两倍重复领取养老金一次。” 另外,原始保单协议书中约定的领取年龄明确写着“55岁”,有投保人和业务员的亲笔签名。
“一直以来按时缴纳保费,每年2180元,早已完成了10年期。”李先生介绍说,本以为到了年,年满55周岁就可以一次领取共计4万元的两倍保额养老金,所以在今年2月,李先生提前去保险企业询问领取事宜。结果,手中有投保人和业务员亲笔签字的原始保单被宣告无效。
新闻记者表示,在李先生购买保险的2002年,保险企业曾向李先生提交过新的保单。 新保单上约定领取年龄从55岁改为65岁,比原保单晚了10年。 李先生问导游报的记者,当时问业务员为什么答应领取年龄已经65岁了,业务员当时跟李先生说不重要,到了领取年龄再改就行了。
导报记者针对两份保单发现,虽然机打保单上盖有“与原件无异”的章,但很明显的是,约定的领取年龄由55周岁变更为65周岁。
此外,新闻记者观察到,没有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亲笔签名,保险单上只有业务员、发票发行人的机器打名和复核人的盖章。
对于为何会出现两张保单时,一名业内人士接受导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机打保单可能是录入系统时的保单。按照该人士的说法,1999年时,或许是因为保险企业电脑系统未大面积普及,因为此会出现手写保单;当将全部的保单录入系统时,就会出现机打保单。“机打保单也应该有投保人的签名才能生效。”
“而且,这两份保险单显然是对不起的。 ”该相关人员在看到两份保单复印件后表示:“保险公司认为手写保单无效时,应当收回该保单或加盖“无效”印记,不得携带两份保单出现。” 但是,实际上两个保险单在投保人手中,手写保险单上也没有盖“无效”印。
据导报记者了解,变更保险合同是允许的。“不一定非要再出一份新合同,只需要原合同上附上批单就行,但是需要当事人签字盖章,并且保险企业也得盖章。”
“很明显,这两个保险单中的一个一定有问题。 ’这些业内人士表示,如果手动保单复印件属实,机器领取保单的65岁条款是错误的,如果当事人要求变更为65岁,将会发生两种情况。 “一是保险的使用年限不变的情况下,必须减少保险费。 保险费不变的情况下,保险金额必须更高。 ”新闻记者称,两份保单的保险金额、保险年数和保险费没有任何变化,但领取年龄从55岁改为65岁。
涉嫌违规
为什么李先生手上收到了新的保险单? 新保单为什么“和原件没什么不同”却有变更? 哪种保险单有效呢? 这些疑问还没有确定保险公司会告诉李先生。
李先生手中机打保单显示,两倍保额的养老金须到65周岁方能领取,而保险企业大厅从业人员告诉李先生,55周岁领取属于“提前支取”,应该缴纳1.1万元左右的提前支取费。如此一来,李先生如若在55周岁“提前支取”,到手的养老金最终不足3万元。
李先生表示,保险公司也派出员工核对原始保单,表示“回去查一下”,但保险公司至今未答复。
对此,导报记者曾联系中国人寿青岛分企业,但被告知只向投保人回复。
李先生愤愤不平,以为新保单寄来时没有通知他原保单无效,所以都按照新保单执行。 “而且,新的保险单约定变更领取年龄。 还没有确定为什么通知我。 因为投保人不同意签字,所以我认为是无效合同。 ”
李先生说,“中国人寿单方面将一份无效合同视为比较有效合同,而将比较有效合同却视为无效合同,明显就是霸王条款。”
导报记者查阅了《保险法》的关联规定,第20条确定规定,“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违反该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业务许可证。”
标题:“中国人寿私改顾客保单 投保人养老金晚领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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