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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2日,中国证监会就《证券企业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指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下简称《交易指引》)。为配合国债

7月12日,中国证监会就《证券企业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指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下简称《交易指引》)。

为了配合国债期货的上市,规范证券企业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行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以往的《证券企业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研究形成了《交易指引》。 《交易指南》维持了以往《股指期货交易指南》的整体框架。 比较了国债期货在结算方法、价格波动、现货期货联动等方面的优势,确定了相关监管要求。 为了适应领域迅速发展的现实情况,对个别文案进行了修订。

“证监会就证券企业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征求意见”

一、确定证券企业参与国债期货风控指标计算标准

证券企业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符合现行《证券企业风险管理指标管理办法》及配套文件的要求。 为了保证国债期货市场平稳启动、安全运行,计划在初期严格要求。 《交易指南》对国债期货合约占用的交易保证金确定按100%比例抵扣净资产的国债期货按投资规模的5%计算风险资本准备按投资规模的20%计算风险资本准备。 另外,将国债期货投资规模纳入“证券企业自营权益类证券和证券衍生品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100%”进行规模管理。 投资规模按国债期货合约价值的5%计算,并根据今后领域的开展情况适时调整。

“证监会就证券企业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征求意见”

二、调整并确定证券企业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监管要求

第一个是取消“大集合”资产管理工作的相关条款。 为了落实新的《基金法》,自去年6月1日以来,证券企业不再设立新的投资者超过200人的“大集合”理财计划。 因此,《交易指引》不再对“大集合”理财业务做出规定,相关监管要求可以参考证券投资基金参与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交易的相关要求。

“证监会就证券企业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征求意见”

二是取消专项资产管理业务不得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限制条款。原《股指期货交易指引》规定,证券企业专项资产管理业务不得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根据新修订实施的《证券企业顾客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未作限制,因为此,在《交易指引》中,未再对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作出限制性规定。

“证监会就证券企业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征求意见”

三、优化方向,收集理财业务的监管要求。 证券企业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中就客户和保证金流动性应急机制进行约定,并就应急触发条件、保证金补充机制、损失责任负担等进行确定。

三、对比国债期货优势,强化了证券企业风险管理要求

国债期货在风险特征、交易制度安排、期限实物联动等方面与股指期货有很大不同。 因此,《交易指南》将比较国债期货的优势,全面了解国债现货市场的交易机制、价格连续性、市场透明度、产品流动性等优势对国债期货投资战略的影响等,增加相应的风险管理要求。 熟悉国债期货结算规则,对实物结算品种充分判断结算风险,做好应急预案等。

“证监会就证券企业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征求意见”

《交易指引》的发布将有利于规范证券企业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行为,提高证券企业风险管理能力水平,进一步满足顾客诉求,提升领域的核心竞争力。欢迎社会各界积极提出宝贵意见。我会将根据意见和建议,对《交易指引》进行撰改完整。

“证监会就证券企业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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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就公募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征求意见

7月1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就《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参加国债期货交易的指导方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方针》)。

国债期货是重要的基础金融衍生品和风险管理工具。从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立场来看,参与国债期货很有必要。一是目前基金持有的国债规模超过1000亿元,有着较大的避险诉求。二是参与国债期货有助于基金提高投资效率,完整风险管理水平。三是国债期货的推出有助于推动产品革新,促进市场的多元化快速发展。四是基金的参与不仅可以丰富市场主体,还能发挥机构投资者作用,促进市场平稳运行。

“证监会就证券企业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征求意见”

为了做好基金参与国债期货的准备,我们进一步研究了国外相关的快速发展经验和监管制度,另一方面总结了前期基金参与股指期货的相关情况和经验。 基于这些研究,我们初步制定了《指南》。

《指引》共14条,对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策略、参与程序、比例限制、新闻披露、风险管理、内控制度等提出了具体要求,首要文案:一是在投资策略上以套期保值为主,严格限制投机,二是对比不同类型的基金产品实行分类监管大体上,三是按照套期保值、控制风险、循序渐进的思路,严格限制投资比例,四是确定基金管理企业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决定制度,五是引诱基金管理企业和托管银行以审慎的态度对待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问题,六是强化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新闻披露从业。

“证监会就证券企业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征求意见”

《指南》发表后,欢迎社会各界积极提出宝贵意见。 我们将根据有关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完善《指导》。 (证.监.会.网.站)。

[page] 7月12日,中国证监会就《证券企业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指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下简称《交易指引》)。

为了配合国债期货的上市,规范证券企业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行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以往的《证券企业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研究形成了《交易指引》。 《交易指南》维持了以往《股指期货交易指南》的整体框架。 比较了国债期货在结算方法、价格波动、现货期货联动等方面的优势,确定了相关监管要求。 为了适应领域迅速发展的现实情况,对个别文案进行了修订。

“证监会就证券企业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征求意见”

一、确定证券企业参与国债期货风控指标计算标准

证券企业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符合现行《证券企业风险管理指标管理办法》及配套文件的要求。 为了保证国债期货市场平稳启动、安全运行,计划在初期严格要求。 《交易指南》对国债期货合约占用的交易保证金确定按100%比例抵扣净资产的国债期货按投资规模的5%计算风险资本准备按投资规模的20%计算风险资本准备。 另外,将国债期货投资规模纳入“证券企业自营权益类证券和证券衍生品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100%”进行规模管理。 投资规模按国债期货合约价值的5%计算,并根据今后领域的开展情况适时调整。

“证监会就证券企业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征求意见”

二、调整并确定证券企业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监管要求

第一个是取消“大集合”资产管理工作的相关条款。 为了落实新的《基金法》,自去年6月1日以来,证券企业不再设立新的投资者超过200人的“大集合”理财计划。 因此,《交易指引》不再对“大集合”理财业务做出规定,相关监管要求可以参考证券投资基金参与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交易的相关要求。

“证监会就证券企业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征求意见”

二是取消专项资产管理业务不得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限制条款。原《股指期货交易指引》规定,证券企业专项资产管理业务不得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根据新修订实施的《证券企业顾客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未作限制,因为此,在《交易指引》中,未再对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作出限制性规定。

“证监会就证券企业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征求意见”

三、优化方向,收集理财业务的监管要求。 证券企业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中就客户和保证金流动性应急机制进行约定,并就应急触发条件、保证金补充机制、损失责任负担等进行确定。

三、对比国债期货优势,强化了证券企业风险管理要求

国债期货在风险特征、交易制度安排、期限实物联动等方面与股指期货有很大不同。 因此,《交易指南》将比较国债期货的优势,全面了解国债现货市场的交易机制、价格连续性、市场透明度、产品流动性等优势对国债期货投资战略的影响等,增加相应的风险管理要求。 熟悉国债期货结算规则,对实物结算品种充分判断结算风险,做好应急预案等。

“证监会就证券企业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征求意见”

《交易指引》的发布将有利于规范证券企业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行为,提高证券企业风险管理能力水平,进一步满足顾客诉求,提升领域的核心竞争力。欢迎社会各界积极提出宝贵意见。我会将根据意见和建议,对《交易指引》进行撰改完整。

标题:“证监会就证券企业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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