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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募基金企业固有资金投资范围将大大拓宽。8月9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实施《基金管理企业固有资金运用管理暂行规定》(下称“

公募基金企业固有资金投资范围将大大拓宽。

8月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公布实施《基金管理企业固有资金运用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并不限制公募基金企业固有资金的具体投资范围,而是对投资范围提出大致要求,不得将持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国债、基金等流动性资产的比例限定在50%以上。

“公募固有资产投资增设红线”

所谓基金固有资金运用,是指基金管理企业运用以本外币计价的资本金、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及其他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以及用于本企业资产管理业务开展所需的资金支出行为。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发言人表示,基金管理企业此前在固有资金投资方面受到诸多限制,只能投资于基金、国债、设立国内外子公司等。 《暂行规定》的出台使基金管理企业固有的资金运用管理有了统一规定,为基金管理企业固有的资金投资提供了比较灵活的选择。 这将提高基金管理企业固有资金的录用效率和自主性,推动企业进入领域业务的创新,鼓励企业参与理财业务相关机构,基金领域整体竞争力和影响较大。

“公募固有资产投资增设红线”

不再限制具体投资范围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发言人表示,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年3月14日至年3月29日向社会公开就《暂行规定》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15家机构31份反馈。 在吸收各方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修订了《暂行规定》。

“公募固有资产投资增设红线”

可见的是,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暂行规定》的首要调整是,将列举固有资金的具体投资范围调整为对固有资金投资提出大体上性、指标性要求。

根据《征求意见稿》第八条,基金管理企业的固有资金除了设立分支机构、购买自用动产或不动产等日常经营管理活动、支持本企业和子企业的特定投资组合管理等外,还包括银行存款、债券、中央银行票据、证券投资基金、商业银行理财商品、商业银行理财产品

“公募固有资产投资增设红线”

而《暂行规定》第八条仅规定,基金管理企业固有资金可以进行金融资产投资以及进行与经营资产管理业务关联的股权投资。

业内人士表示,这意味着基金管理企业的投资方向更加灵活,可以为基金企业固有的资产投资创新产品预留空之间。

有拆析人士表示,放宽固有资金投资范围对中小基金企业形成利好。“目前市场相针对较困难,中小基金想要做大规模较难,并且还面临着股东方的压力。如果基金企业固有资金投资范围放开后,基金企业领导层可以通过这一业务,实现盈利,减少来自股东方的压力,从而缓解基金业人员流失的问题。”

“公募固有资产投资增设红线”

但是,《暂行规定》是“宽松捆绑”的,限制也在增加。 针对《意见征稿》,《暂行规定》新要求固有资产持有现金、银行存款、国债、基金等高流动性资产的比例在50%以上。

“监管层首要还是希望控制风险”,一位基金人士解读。

此外,根据迄今为止的《意见征集稿》第11条,基金管理企业固有资金投资于本企业和子公司管理的个别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和本企业和子公司员工投资的份额合计超过本计划总份额的50% 由于特定客户理财计划规模变动等客观因素造成被动超限的,基金管理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进行调整,但《暂行规定》删除了关于被动超限治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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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低于4000万元

应暂停固有资产投资

证监会信息发言人并介绍,《暂行规定》的首要调整还包括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4号)关联条款衔接,规定了基金管理企业暂停继续运用固有资金进行投资的情况。

显而易见,根据《暂行规定》新第十九条,资金管理企业净资产不足4000万元,或者现金、银行存款、国债、基金等可运用的高流动性资产不足2000万元,且低于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支出的,资金管理企业将继续固有。

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企业在出现上述情况时,中国证监会可以暂停受理及审核其基金产品募集申请或者其他业务申请,并限期要求改善财务流动性。财务状况持续恶化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进行停业整顿。

“公募固有资产投资增设红线”

此外,《暂行规定》还完整了监督管理方面的条款,包括固有资金运用的风险控制和稽核、防火墙制度的建设,以及确定了行政监管措施的具体类型:基金管理企业违反规定的,对基金管理企业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暂停履行职务、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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