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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p供图近年来,推迟退休年龄、养老金存在巨大缺口的话题在社会上引发了强烈反响。我国第六次人口普查及抽样调查数据显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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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延长退休年龄、养老金存在较大缺口等话题在社会上引起了较大的反响。 根据中国第六次人口普查和抽样调查数据,中国是世界上唯一老年人口超过1亿的国家,以每年3.2%的速度增长,未来几十年养老压力将越来越大。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胡继晔认为,从处理社会矛盾的角度出发,消除民众对养老金的后顾之忧,可以从根本上解决民众对未来养老问题的不确定性。 他建议,国务院应当尽快制定社会保险法的相关条例,修改刑法,增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罪和社会保险诈骗罪,给社会保险法“添牙”。
社会保险费应统一征收
我国的社会保险法已经于年施行,但制度建设还不完善。 胡继晔指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是形成社会保险基金的入口,如果入口不畅,那么后续的基金管理、社会保险费的发放就会有“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的不自然现象。 当前突出的问题之一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财政税务部门之间关于征收问题的长时间博弈。 社会保险法在第五十九条中规定的仍然是不确定的授权条款: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我国是绝无仅有的在社会保险费征缴环节实行“一国两制”的国家,此制度已被诟病多年,由此而带来的财政税务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的推诿、扯皮也严重影响着基金的征缴效率,成为基金监督管理环节的一个顽疾: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怎么去监督在政府序列里强势的税务部门的征缴从业胡继晔认为,从长远来看,这个问题不处理,会越难以处理。中央政府应下决心,如同公路养路费改为燃油税的改革,从根本上予以处理此问题。
“编纂1999年发布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暂行办法》,可以根据社会保险法统一征收的规定发布新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条例》。 只要全国政令统一、机构统一,基金入口征收环节的监管体制就会真正合理化,在征收环节的“遁词”就会大幅减少。 ”胡继晔说。
立法规范养老金投资运营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九条,社会保险基金在保证安全的基础上,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进行投资运营,实现有价值的增值。 胡继晔指出,该条规定需要进行投资运营的首要是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应与养老保险基金统一的部分,以及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四大基金区别管理、分类运营、分类监管。
“养老保险个体账户基金会伴随劳动者一生,其保值增值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胡继晔说,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养老保险个体账户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这只是一个最低限。如果只是拿到了银行存款利率,劳动者何必要把钱交给社保来存,而不自己存呢从世界范围内看,养老金作为战术投资者,只有长时间投资以股市和债市为实体经济代表的资本市场,收益率才能最终战胜通货膨胀率,战胜银行存款利率,这需要尽快制定配套的《养老保险个体账户基金投资管理办法》,规范投资运营行为,处理保值增值问题。
“但是,由于社会保险法只是粗略的规定,没有可操作性,国务院必须尽快制定相关办法,打破养老金与资本市场之间的藩篱,一方面促进养老金增值,另一方面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快速发展。 》胡继晔建议,参照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国务院根据社会保险法辅助出台可操作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投资管理办法》,规范养老金投资运营,确保养老金的安全性、盈利性、流动性,为我国养老金融的大快速发展奠定法制基础。
社会保险违法入罪正当时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 胡继晔认为,对于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机构来说,不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投资机构,社会保险基金的征收、管理、投资运营、支付也应置于社会监管之下。
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胡继晔认为“定期公布”过于大体上,将来应当通过国务院颁布《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条例》来详细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公开的范围、文案和方法,只要不涉及到国家机密、个体隐私和商业秘密,全部新闻都要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的监督。
“另外,有必要加快培育精算、会计、审计事务所、风险评估企业等中介机构,加强基金的监督。 ”胡继晔说。
社会保险法第十一章规定了法律责任,其中第九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胡继晔指出,没有罚则的法律几乎等同于一纸空文,由于目前我国刑法尚无关于社会保险犯罪的任何条款,因为此建议在刑法中增加相应条款就成为社会保险法真正具有威慑力的关键。
胡继晔认为,根据民法和合同法中合同诈骗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以及刑法中合同诈骗罪、公私财物诈骗罪的规定,挪用和诈骗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参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的保险诈骗罪,在刑法中增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罪”和“社会保险诈骗罪”,可以处理目前侦查挪用基金和社会保险诈骗案件只能以其他罪名起诉的不自然现象。 社会保险违法相关罪正好进入刑法的那个时期。
此外,为完整社会保险反欺诈法律制度,胡继晔建议,除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中予以确定外,还应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起草《社会保险基金反欺诈管理办法》,以部门规章的形式进行立法,以统一全国的社会保险反欺诈从业。
标题:“专家建议:增加罪名让社会保险法成为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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