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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桂林认为,投资者是资金的全部权人,超预期收益的全部权应该属于投资者。商业银行如果要拿走这部分超
“北京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桂林认为,投资者是资金的全部权人,超预期收益的全部权应该属于投资者。商业银行如果要拿走这部分超额收益,至少应保证投资者的本金或进行其他方法的风险补偿,否则就是利用“霸王条款”拿投资者的钱从事低风险投资,赚取本属于投资者的好处。”
很多市民在购买股票或基金时,会在意手续费,但不太关心银行的理财商品。 大部分人认为银行的理财产品不收手续费。 北青报记者昨天在调查多家银行的理财商品证书时发现,理财商品不仅收钱,而且规则对投资者不公平。 本来有损失的投资者必须自己承担损失,但如果收益超过预期,超过的部分全部作为银行的投资管理费,完全没有投资者的部分。
现状
投资理财赚了很多钱
都成了银行管理费
北青报记者在网上查了多家银行的理财商品证书,根据产品证书的描述,目前理财商品的收款项目主要分为两大部分。 投资管理费(销售管理费)和其他有固定标准的收款,如主机费、保管费、销售服务费等。 推算财富科技商品预期收益的公式基本上是:预期最高到期年化收益率=投资组合收益率-投资管理费-其他汇率。
记者观察到,托管费、销售费等其他费率的标准差异很大,低至0.02%,高的能有0.4%。据银率网数据库的统计,年以来发行的理财产品银行托管费率平均为0.05%,销售费率平均为0.26%。相比之下,大多数银行收取的投资管理费,其收钱标准却模糊不清,仅以“超出预期最高收益率的部分”做出了界定,相当于上不封顶。
某大型国有银行最近发行的非保本浮动收益产品证书显示,“通过管理该投资组合,本产品的预期年化收益率约为4.46%,主机费、保管费和信托管理费合计为0.16% (不超过年化(与上述费用相关, 产品实际获得的收益率达到产品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时,4.30%以上的部分将作为销售管理费由产品发行者收取。 ”
某股份制商业银行最近发行的一款保本浮动收益类产品也规定:“本理财计划预期最高到期年化收益率为4.10%,超出最高年化收益率部分的收益作为银行的投资管理费。”
样本
超额收益可能不少
财产、技术、商品的超额收益完成了吗? 如果有,有多少? 目前,财富科技商品的新闻披露还不完全,因此这两个问题不容易回答,投资者无法掌握实际情况。 从少数公开新闻的产品来看,投资者不太在意的“超额收益部分”,很可能会超过银行直接征收的销售汇率的数倍至数十倍。
今年上半年,外地一家城商行有一款保本浮动收益类型的理财产品到期兑付。该产品期限为85天,预期年化收益率为3.9%。产品证明书显示,该产品按募集本金余额收取年化0.2%的销售费;扣除销售费后,若产品实际投资收益高于顾客认购产品收益,则超出部分归银行全部。
实际上,根据该产品的兑换公告,该财富科技商品分别进行了2项投资,票面利率为6.27% (投资比例为68% )和4.10% (投资比例为32% ),据此计算,资产配置的实际收益率为5.575%。 如果减去0.2%的销售费用,收益率应该是5.375%。
但实际上,该产品不论对于普通顾客还是机构顾客,实际给予的年化收益率都是3.9%。也就是说,银行收取的管理费高达1.475%,加上0.2%的销售费用,合计1.675%,比投资者最终收益的比值高达43%。根据该产品募集规模上限(1亿元)计算,银行收取的费用为167.5万元。
难题
投资者不太容易搞清
实际收益是多少
根据北青报记者了解,日前上海某商业银行刚刚推出了一款理财产品,打破了理财产品超额收益由银行独吞这一业内“霸王条款”。
该产品与其他产品的不同之处在于,预期的最高收益率不是固定值,而是浮动区间。 然后,采用行业内创新的分配模式。 超额收益将从银行独吞转移到与投资者分离。
当产品年化收益率低于5.4%(含)时,银行不收取浮动业绩报酬;当高于年化收益率5.4%时,对于高出5.4%的收益部分,银行按20%的比例收取业绩报酬。银率网拆析师认为“浮动业绩报酬”的方法是有利于投资者的,也有利于银行理财产品的健康快速发展。但是银行理财产品的新闻披露不透明,也为“浮动业绩报酬”的收益分配机制打了一定折扣。
这位拆船师表示,首先从产品证书来看,在许多银行理财商品证书中,投资标的范围很广,几乎所有符合监管规定的投资标的都写在那里。 而且,许多产品的投资标的范围为0-100%,这样一来,投资者无法评价产品投资了什么,投资比例是什么。 为了模糊的证明,让银行处于较大的操作空之间,无论买什么都符合产品证书。
其次在理财产品成立后,运作期间也少有银行公布理财产品投资运作情况,投资者依然不知道自己的钱到底投向哪里。
最后,在产品到期时,许多银行也只公布了为投资者实现的收益率是多少,而没有公布其理财产品实际实现的收益率是多少。 在这种情况下,“浮动业绩报酬”也有可能成为营销环境。 说有银行就有银行,说没有银行,投资者还是丈二和尚一窍不通。
说法
顾客:在产品证明书上知道“像猫”
经常在银行买理财产品的王女士昨天告诉记者,她早就发现理财产品证明书的这个“猫腻”,但银行都这样规定,自己也没有办法。“现在的情况是,理财产品万一亏了,银行不会兜底,费用也照收;如果赚多了,有超额收益,就所有拿走,跟我们没关系。这不就是典型的霸王条款吗?”
银行:超额收益归合同计算
某股份制银行人士认为超额收益的归属应由合同说了算。若合同中有类似“超出预期收益部分作为银行管理费”的证明,投资者如果不同意这样的条款,可以“用脚投票”。
律师:商业银行获得了超额收益
应给投资者风险补偿
北京尚原律师事务所的许桂林律师认为,投资者是资金的所有权人,收益高于预期的所有权应该属于投资者。 商业银行要拿走这部分超额收益,至少要保证投资者的本金,或者进行其他方法的风险补偿。 否则,利用“霸王条款”将投资者的钱从事低风险投资,从而获得投资者的利益。 另外,作为专业机构,银行应该详细向投资者披露产品新闻,特别是当期的实际收益情况,赋予投资者知情权。
律师认为银行应将理财产品新闻特别是当期实际收益情况详细披露给投资者,给予投资者知情权供权
标题:“理财产品超额收益凭啥银行独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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