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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物价上涨,医疗费用的快速攀升也让多个人感觉hold不住。除了以前传下来的重大疾病保险外,不少人还附加选择了住院津贴保险来弥

随着物价上涨,医疗费用的快速攀升也让多个人感觉hold不住。除了以前传下来的重大疾病保险外,不少人还附加选择了住院津贴保险来弥补住院停工给自己带来的损失。然而倘若在多个保险企业投保 ,每次住院是否真能获得好几份住院津贴呢?

“买多份住院津贴险能否全赔”

上海人赵阳(化名)是一家外贸企业的项目经理。 他在去年6月保险代理人的介绍中主张,购买了某保险企业的分红型双保险套餐。 课程复印件中除了分红型双全保险和长时间疾病保险外,还附有综合住院医疗保险和意外急救医疗保险。 其中,“综合住院医疗保险”的保障包括住院津贴保险。 也就是说,“每天住院的现金收益支付200元/日”。

“买多份住院津贴险能否全赔”

年11月3日至年11月30日,赵阳因病住院治疗27天。出院后,他向该保险企业申请赔付住院津贴5400元。然而两个月后,保险企业经反复核查后却拒绝赔付。理由是投保人赵阳“未如实告知投保单所询问的个体资料,以及在其他商业保险企业投保的每日住院现金给付情况”,并单方面告知已解除与赵阳签订的综合住院医疗保险合同。赵阳对此表示不满,他认为自己投保时明明已经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企业没理由拒赔还解除合同,因为此他将该保险企业告上法庭,要求对方继续履行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金5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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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投保5件住院津贴

那么保险企业为什么不但拒绝理赔还要解除合同呢?在法庭上,被告代理律师指出,由于赵阳在一年半时间内接连5次申请住院津贴补偿,因为此引发了企业的疑虑。经过调查后企业发现,在当初签订保险合并且,赵阳并没有如实告知从业和收入状况。在投保单中,赵阳登记他在上海某商贸有限企业担任“经理”从业,平均月薪10000元。然而保险企业事后调查却发现该企业根本不存在,赵阳在投保时真实从业单位为一家小型私企的市场部专员,账面工资仅2000元/月,与保单上载明的10000元相差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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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根据保险公司的调查,赵阳在保险合同的“保险商业保险”栏中仅登记了“平安、寿险保额70万元,合同生效日为年”,“每日住院现金给付”栏为空白。 事实上,赵阳在投保这家保险公司的产品之前,不仅已经投保了高额平安保险的住院津贴200元/日的医疗保险,另外两家保险公司的类似险种也加入了保险合同,保险合同中都有150~500元的“正常住院日额保险金”。 这次住院后,赵阳向这些保险企业申请了住院津贴申请,4家保险企业加起来每天的住院津贴竟然高达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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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此被告代理律师认为,原告赵阳的方法显然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以欺诈手段签订保险合同,显然误导了保险企业,让保险企业做出了错误的意思表达。

更严重的问题是,这家保险公司调查后发现,赵阳的多次理赔记录中,住院记录、医院、医生非常相似,“5次住院中有4次在曙光医院”,而且在保险合同生效后的1年半时间里, 这种方法明显违背常识,是主观和故意的

原告曾是保险营销员

与被告提出的疑问相比,原告提出了两个证据。 一人在原告同事和两名顾客证人的证词中表示,由于上班时间不能在法庭上作证,原告投保时确实在上海某商贸有限企业工作,并非虚假。 另一个证据是,过去4次被告发出的住院医疗保障赔偿通知中记载了其他保险赔偿情况,年6月1日被告发出的保险合同周年客户来信中也指示原告继续支付保险费,之后原告也在规定时间内继续支付了保险费。 这些证据表明原告参加保险后,被告知道原告在其他企业投保,同时希望继续保险,表明被告了解并接受原告在多家保险企业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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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代理律师则认为,没有其他证据可说明证人与原告之间的关系,因为此无法律效应,而住院医疗保障赔付通知中载明其他保险赔付不一定是指其他企业的理赔,被告无法得知其他保险企业的赔付情况;退一步说,被告即使知道原告在其他企业有理赔,也不代表被告知道原告投保的是住院津贴。并且还指出,赵阳早在2005年就取得了保险营销员资格证和展业证,其对保险领域了解程度超过通常保险客户,因为此存在较大的恶意投保的知识和能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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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原告败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对比被告提出的原告投保时存在谎报从业单位、收入以及瞒报在其他保险企业投保住院津贴险的情况,原告没有足够证据予以否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虽然原告主张自己非专业的人士,无法区分各种险种,但事实上原告曾以保险代理为从业,其无法区分险种不符合事实,因为此认定原告隐瞒事实的主观故意明显,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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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保险法,投保人未履行诚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有权解除合同。 为该法院最终裁决,同意被告提出解除与原告的综合住院医疗保险合同,原被告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当时签订的两套全部保险的其他复印件,驳回原告赵阳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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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金手指:别动保险歪脑筋

住院津贴保险的给付金与重大疾病保险相比,可以随患者住院时间而变化,对弥补住院期间被保险人不能正常就业所造成的收入损失,给予更为对照的补偿。 根据损失弥补,保险公司支付的“每日住院保险金”总额不得超过普通员工的收入。 否则,会引起逆向选择,可能会产生道德风险。 但在实际生活中,这类险种多作为长时间寿险的附属保险进入保险合同,为了招揽生意,保险企业在审查有关情况时有一定的审查漏洞。 在本案中,这样的考核并不严格,给赵阳留下了一个实际月薪只有2000元的机会。 短短一年半,许多保险企业共计超过10万元。 这件事给保险公司敲响了警钟。 保险公司在解决这类保险种类时,应当加强对资料的审查力度。 另外,令人头疼的投保人如果被保险公司发现问题,意味着会被列入保险公司的“黑名单”,今后真的必须投保时,经常会遭遇闭门羹。

“买多份住院津贴险能否全赔”

而对于通常的保险客户来讲,挑选适合自己的住院津贴保险也有一定的讲究。

首先,应该关注保障范围。 在许多保险产品中,保险责任因风险事故的原因而异。 引起住院的原因主要是事故和疾病,这两个住院原因必须包含在住院津贴保险的保险责任之中。 否则,这个住院津贴保险对风险的覆盖面不够。

其次,要关注保障期间的长短。很多住院津贴保险的保障期限较短,通常是一年左右,满期后提供续保。而实际上在某一次出险理赔后,不少保险企业便不再提供续保服务,这也让被保险人的持续长时间保障难以实现。因为此建议选择保障期限时间长或可以保证续保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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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是对给付天数和免赔天数也要有充分了解。通常住院津贴保险的给付天数都有上限(通常为180天),而免赔天数则或多或少存在。对于被保险人来说,自然是给付天数越多越好,免赔天数越少越好,在投保前,应对此进行充分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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