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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7日晚,st新光宣布,企业和相关人员当天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9]7号)和《市场禁止进入决定书》( [2019]3号)。 至此,st新光在2019年3月被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一事上得出了官方结论。

“行政处罚正式下达 ST新光002147行情 实控人遭市场禁入”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发行标志着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该案件的调查审理的结束。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年12月1日至年10月30日期间购买st新光,年10月31日以后出售或仍持有而产生一定未决损失的投资者可以依法维权,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也可以姓名、连 可以发送到“电子邮件保护”邮箱的投资者的最终赔偿条件和赔偿金额根据法院的认定,在得到赔偿之前无需支付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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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由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年5月12日与st新光子企业浙江万某房地产开发有限企业(以下简称万某房地产)南国某豆控股有限企业)签订《合作意向协议》,拟受让南国某豆持有的无锡汇某置业有限企业股权 在虞云新的安排下,万某地产地以支付股份收购价款的名义,分别于年5月7日、年5月15日向南国某豆转入共计760,000,000元资金。 随后,南国某豆通过无锡源某投资管理有限企业将货款最终转入st新光控股股东新光集团,新光集团实际占有,其金额占st新光年末洙资产的9.46%。 这些事项发生后,st新光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也未在年中期报告中披露,至年12月3日在公告中披露了上述控股股东资金占用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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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st新光还存在未按规定向相关人员公开的重大担保、严重漏报年中期报告、未经债权人同意借用债务转移的方法向控股股东提供资金等违法行为。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为,st新光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63条和第67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193条第1款记载的情况。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st新光予以纠正,给予警告,并处60万元罚款。 对企业实际控制人周晓光、虞云新夫妇给予警告,各处30万元罚款。 对当时的企业胡华龙财务监督、当时的企业监事张云先给予警告,各处1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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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对周晓光、虞云新指示、新光集团非经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相关交易的部分事项、上市公司违规担保的部分事项、联合借款的部分事项等情节,安徽省证券监督局给予周晓光、虞云新警告,分别罚款30万元,并罚两人10年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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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7日,st新光董事会已收到周晓光、虞云新两人的书面辞职报告,两人将辞去企业所有职务。 st新光表示,周晓光、虞云新辞职将导致企业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企业必须按照相关法定程序,尽快完成企业董事、高级管理层的补缺选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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