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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3日晚,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布18项政策措施,全力支持房地产开发和房地产服务公司、建筑业公司、市政公共公司的快速发展,全力保障公司企业活动重新开工,加大三服务力度,帮助公司度过难关。
具体涉及减轻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资金压力、降价、降低租金、降低存款比率等。
全文如下
一、支持房地产开发和房地产服务公司
1。 减轻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资金压力。 疫情防控期间商品房预售资金中,前期工程费、管理费、销售费、财务费等其他费用可以从总额的20%提高到30%。 年6月30日前竣工验收的住宅项目,可以顺延三个月缴纳住宅不动产保证金。
2。 争取房地产服务公司优惠政策的支持。 各地应当积极帮助参与疫情防控的房地产服务公司向当地政府寻求相应补助,按照生活服务类标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支持建筑业公司
3。 协助公司妥善解决工期延误。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依法适用不可抗力的规定,妥善解决疫情延误工期的风险,可以根据现实情况合理顺延工期。
4。 减轻建筑公司的资金负担。 对在疫情严重地区新承包业务的建筑业公司,不征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协商加强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的互助,合理分担停工损失,提高工程款支付比例,鼓励加快工程款支付进度。
5 及时提供工程成本调整依据。 疫情防控导致人工、材料价格发生较大变化,合同未约定相应调整方法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用情况变更,并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评估依据(版)》5%以内的人工和个别材料价格风险由承包人承担, 疫情防控期间继续施工的项目,可以在工程成本中单列计入疫情防控专项经费,按每人每天40元的标准征收。 建设工程成本管理机构应当提高人工、材料价格采集、测算、调整的频率,及时发布市场价格新闻和价格预警,为合理明确和调整工程成本提供依据。
三、支持市政公共公司
6。 争取市政公司财税政策的支持。 对保障城市运行的供水、燃气供应、生活污水解决、生活垃圾处理、清洁等市政公用公司,因疫情防控而价格和投入费用增加的,各地要积极调整财政,税务部门要落实相关财政补助和税费减免政策,按时全额支付相关服务费用。 市政公用项目因疫情防控延误工期,疫情防控期间市政公用经营合同期满,合理顺延。 对继续从事环卫工作的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贴和奖励。
7 保障市政公共公司的生产运营。 疫情防控期间,各地要自主协调改革、经典、公安交管、卫健等部门,积极保障供水、供气、生活污水解决、生活垃圾处理、环卫等市政公共公司的生产物资和防护物资。 在保证道路、桥梁、隧道、城市公共照明等市政公共基础设施功能性和安全性的基础上,可以适当降低养护绩效评价标准,鼓励养护单位利用新闻化手段进行巡逻。 鼓励各地对城镇污水解决厂实施疫情防控能力改造项目,纳入污水解决厂招标改造项目范围,给予资金补助。
四、支持公司企业活动重新开工
8 开通工程建设项目批准绿色隧道。 由于医疗卫生、防疫管理、隔离提醒、预防性物资生产等需要实施疫情防控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质量安全保证措施到位的情况下,可以先行开工建设,并及时通知工程所在地建设部门,在疫情解除后补办相关手续。 年6月30日前开工的普通公司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公司可以告知承诺方法并批准开工前的相关事项,将施工图预审改为事后审查。
9 要点优先保障工程项目的重新开始。 对疫情防控相关工程建设项目、民生保障项目和要点工程项目,优先保障开工,优先供应材料物资,优先调配人员力量。 关于其他项目,协助公司有条件地重新开始工作。 开(复)工申请材料可以在智能工地系统网上申报,在线服务。 按照安全记录良好、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用承诺制方法复工。
10 鼓励重新开始棚改项目。 对适时开工的棚户区改革项目,优先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中央预算内的投资。 各地在分配中央和省级财政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时,要及时对建设恢复工程棚户区的项目进行倾斜。
11 建议公司开展销售业务。 房地产开发公司和经纪机构按规定恢复施工后,其销售机构和门店执行疫情防控方案后,可以进行一对一预约看房或签约。 鼓励通过网上销售平台进行销售、中介业务。
五、降钱、降房租、降存款比率
12 降低公司用水煤气的价格。 各地要联合改革、财政等部门落实工业用水燃气价格下调10%、期限为3个月的政策。 疫情防控期间,严格执行公司生产经营用水用气不足未停止供应。 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公司客户补缴各项费用,免除违约金。 比较国家规定的疫情防控要点,医疗物资生产公司、医院等免收超计划(定额)水费,按公共福利客户燃气价格收钱。 为期6个月,自年2月1日起至7月31日止。
13 减免住房保障租赁费。 对参与疫情防控一线的医疗、环卫、公交、房地产等领域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租赁租赁住房实物住房的,减免1个月至3个月的租金; 领取租金补贴的,可以根据当地市场平均租金标准发放1至3个月的租金补贴,或者增发1至3个月租金补贴疫情严重的地区可以适当延长租金减免和补贴发放时间。 各地要指导用工单位做好符合减息补缴条件的人员汇总考核,做好租金减免补贴等工作。 继续做好困难群众住房保障工作,对经济收入困难的家庭实行适当的租金减免。
十四 调整住房保障阶段的政策。 自年1月疫情解除后2个月,逾期缴纳公租房租金的家庭,逾期不解决,不纳入个人信用记录。 对因疫情防控住房保障滞后的家庭,应当重新发放与滞后期相对应标准的租赁补贴。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适当扩大公租房的保障范围,将近期再就业公司租赁社会房源的员工逐步纳入保障,并发放疫情防控期间的租赁补贴。 公租房园区的物业服务及运营管理机构适当补贴疫情防控中额外产生的物资采购、人员价格等费用支出,具体政策由地方制定。
十五 降低或缓缴住房公积金。 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公司,申请将住房公积金缴存率降至5%以下或缓缴,经营正常后方可恢复正常缴存。 受疫情影响不能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疫情解除后,可以在一定期限内补缴,其所属职工可以连续正常缴纳。
加大六、三服务力度
十六 公司资质人员资格比较有效期统一顺延。 省内各级住宅和城乡建设部门考核的房地产开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质量检验等公司资质和相关人员资质,比较有效期在年1月20日至6月30日届满的,统一延长至年6月30日。
十七 用信用激励疫情防控贡献公司。 疫情防控期间做出贡献的公司,经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认定,作为良好的信用新闻纳入信用评估,到年底申报经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考核的有关公司资质时,可以告知承诺办法并办理。
18 加强公司企业活动的重新开工指导。 各地要把疫情防控、公司企业活动恢复开工和深化三项服务有机结合起来,及时了解公司企业活动恢复开工情况,指导协调公司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要加强法律、金融、保险、就业、培训等指导服务,支持公司快速发展。
标题:“浙江发布“住建18条” 缓解公司资金压力降低经营价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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