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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7月23日发布通知,要求各企业债券发行人(含公司债券)做好年中期报告披露从业。根据通知要求,企业债券发行人
上交所7月23日发布通知,要求各企业债券发行人(含公司债券)做好年中期报告披露从业。
根据通知要求,企业债券发行人应当按照《企业债券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及时制作、报送、披露本次中报。 中报记载的复印件上有发行人的概况; 发行人上半年财务会计状况已发行债券的兑付利息是否存在违约,以及未来是否有按期支付风险的情况证明; 跟踪债券评级情况可能影响债券按期还款的重大诉讼的几个事项已发行债券的变动情况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几个事项。
通知指出,凡在年6月30日前在上交所上市的企业债券,以及年8月31日前在上交所上市时未披露年中报的企业债券,均应当于年8月31日前完价钱次中报的披露从业。发行人无法在年8月31日前完价钱次中报披露从业的,应当在8月15日前向上交所提交书面证明,并公告未能如期披露的原因及延迟披露的最后期限。
标题:“上交所部署企业债发行人中报披露从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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