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209字,读完约1分钟

A某系广州市某村村民,B某非本村村民。早在上世纪90年代初,A某分到村里的宅基地名额,但需要支付一笔宅基地费用。A某没钱,找到B某商量合作建房,即由B某为A某支付宅基地使用费,取得宅基地后,两家合作建房。双方协商一致后即签订《合作用地协议书》,约定将来遇拆迁补偿时补偿款各百分之五十。签订协议后,双方取得宅基地并各自建房,办理了整体的宅基地证。


法律顾问,民事律师,辩护律师,广州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农业知识产权

标题:成功案例:宅基地建房被诉合同无效,反诉判决叁百万赔款!

地址:http://www.whahsh.net/wmszxw/2081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