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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理财产品的免责条款多为“霸王”

盲信银行的投资者可能不知道,当顾客管理者吹嘘财富科技商品怎么样时,准备好的银行财富科技商品合同完全解除了“风险提示不足”等责任。 律师提醒投资者,保障银行理财商品投资者权益的法律法规相对较少。 顾客权益受损时,提起诉讼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首要是《合同法》。 因此,投资者与其盲目相信银行工作人员的话,不如看清合同更安全。

“免责条款多“霸王” 听介绍不如看清合同更保险”

看过银行理财产品合同的投资者,应该知道银行理财产品合同的免责条款很多。 “财科技商品合同、风险揭示书中一般有以下表述。 本财技术商品充分提示风险、投资者仔细阅读财技术商品风险提示了解财技术商品风险、本财技术商品承担包括损失在内的全部风险、产品发行者不承担财技术商品损失风险等。 ’北京市两家高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董正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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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在合同、风险揭示书等文件上签字后,表示仔细阅读了风险提示条款。 如果客户经理销售不当,或者风险提示不足,导致投资者购买财物科技商品,造成损失,银行将上述免责条款用于财物科技商品,在投资者起诉银行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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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误导的销售情况为例,“如果不能提供当时误导的录音,就没有证据可以起诉银行。 ”董正伟说。 广东纵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伟渊的说法法则更为悲观。 “即使有录音,也最好有公证人办公室的人。 否则,法院是否采纳你的录音证据还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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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伟渊表示,这类诉讼一般以合同法为依据,因此合同上清楚,只说投资者在签字前没有看清楚是自己的错,投资者基本上不容易打赢诉讼。

“有毒”产品难以公证

年,美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起诉高盛,指责高盛涉嫌欺诈投资者的行为曾轰动一时。 但是,购买“有毒”产品的中国投资者并不那么幸运。 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投资者投诉银行销售结构多、结构复杂的“有毒”理财产品,胜诉的可能性很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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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理财销售产品管理办法》确定,商业银行不得销售风险收益严重不对称、含有许多纷繁金融衍生工具的财科技商品。 “但是,投资者很难如何解释自己购买的银行的财富、技术、商品风险和收益严重不对称。 ”董正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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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保护机构必须尽快建立

不仅如此,购买金融商品的投资者也担心这样的诉讼胜诉概率不高,打官司的价格不低。 因此,许多投资者最终放弃了法律权利。

董正伟建议,在完善金融产品投资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我国应设立更加中立的金融客户保护机构。 中立机构可以更好地平衡银行和投资者的利益。 (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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